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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扯中欧法学院项目后,接触了不少欧洲“法律精英”。在中国宣讲“言论自由”,是“法律精英”加盟中欧法学院的重要使命。和每个人交谈,你会发现他一定自称是言论自由的忠实信徒,一定为那些不能和欧洲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的民族感到惋惜。可是,我又发现:只有当中国人保持沉默或者一味附和时候,“法律精英”才有“言论自由”的风雅,只要有一个中国人和他们“叫板”,他们立刻就群起而攻之。

我不能说这个群体在欧洲法学界具有代表性,因为他们都是一些具有外交政治背景的人物,他们都曾围绕欧盟"发展援助"项目转过几圈,他们在海外的行为——在一个他们认为“缺乏法治”的社会中的行为——与他们在本国的行为受到不同的规则和道德哲学支配。如果有人说:“你在这里谈的只是一个特例”,我无可评论。

1. 合伙人会议与言论自由

1.1 多数派给少数派界定言论范围  

中欧法学院合伙人团队由16所合伙人院校组成,欧盟封汉堡大学为“领头合伙人”。在理论上, 中方有三个合伙人院校,实际上只有中政大一家与此有利害关系。在合伙人会议上,中政大除保持沉默或者附和欧洲合伙人之外,没有多大作为。按照“合伙协议”,中政大是无足轻重的少数派,表决票为十六分之一,即使能联合中方另外两家合伙人也不到五分之一。因此,我从来不指望合伙人会议能做出任何有利于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为这根本就不是欧方合伙人的目标。合伙人会议的设置就是让中方永久处于无足轻重的少数派地位。只有进入中外合作办学框架,中政大与汉堡大学才是一对一。

在法律和事实两方面,除汉堡大学之外,欧方合伙人并不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伙人,相反,它们是汉堡大学的合伙人:汉堡大学给欧洲合伙人“派活”,欧洲合伙人“接活”,派遣“飞行教授”来华工作2天到一周。除了从欧盟经费报销交通费和领取生活津贴之外,“飞行教授”没有其他报酬,但是,“飞行教授”备课、讲课的工作时间都是按照欧洲标准计算为合伙人院校对中欧法学院的“贡献”——每讲授一个学分的课程,“飞行教授”的成本(“贡献”、补贴、交通费和助教)是聘任专职教授来华授课的成本的5-6倍。“飞行教授”为汉堡大学节约了聘请专任教授的现金开支,而汉堡大学又能按照“飞行教授”的成本提取7%的现金佣金——飞行教授的费用越高,汉堡大学的佣金越多。但合伙人院校的教师、博士生能申请中欧法学院的研究资助,而欧洲合伙人的研究资助由汉堡大学负责发放。因此,在利害关系驱动下,欧洲合伙人有强烈的动因靠拢汉堡大学。

  从2008-2011年,在大部分合伙人会议,中方“领导”都是“露脸”、致辞之后,在掌声中离去,其他中方合伙人在场也不知道说什么好,通常坐一两个小时或者半天就告辞,以致大部分时间只有我一个中国人在场。一位“资深领导”见此情景,颇为感概地说:“中政大就让老方一人在那里应对,也太难为老方了。”我无语。

1.2 “方教授,你是否懂得尊重言论自由?”

合伙人会议主席是汉堡大学代表。从2010年春季开始,尤里斯担任合伙人会议主席。尤里斯原先是德国外援署派驻北京办事处的政府官员,在“合作项目”的名义下,他贴近中国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界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由此形成的“人脉”远远不止是“混个脸熟”。尤里斯总是不失时机地“秀”几个中文单词, 如:“干杯”、“谢谢”、“你好”,甚至自我解嘲地称自己为“老外”。虽然,我从来没有听到他说一句完整的中文,但外国人都把尤里斯看成“中国通”,这当然是见仁见智。2010年,尤里斯完成了一次快速转型——从德国政府的驻华官员一跃而为汉堡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代表汉堡大学与欧盟接洽,担任合伙人会议主席、管理委员会委员、项目办公室主任,他像其他德国教授一样,在名片上赫然写上“Professor and Doctor”。

在2011年10月18日,学院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进入实质讨论的时候,中方就剩我和一位助手在场,外方是十二人。

首先发言的是德方委派的新任院长TB教授。我多次提醒他:TB是肺结核的简称,用之不雅,建议他改一下,但他认为用之多年,习以为常, 弃之可惜。我给他起了一个中文名字“布哈”,比TB好听得多,但他怀疑我给他起的名字有隐喻,不太乐意使用。既然如此,恭敬不如从命,我亦随之而称TB。TB发言说他需要一个“学术助手(academic assistance,原话如此)”,这个助手需要来自他的祖国,他来北京之前已经为此进行了准备,而“方教授刻意阻挠,令我气恼(irritated )”。接着,按照以往的套路,会场上冒出了一个“接棒手”,强调欧方院长是学者,除了配备秘书,还要有‘学术助手“,否则,无法在中国开展工作。“这样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拖延几个月还解决不了?联席院长如何合作?”“接棒手”紧皱眉头,摊开双手,作茫然相,把球传递给其他欧方合伙人代表。

在欧方各路神仙轮流将一个声音重复若干次之后,我举手发言,我说:“聘请学院工作人员是两位联席院长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在此事,欧方院长有利益冲突,我本可单独决定此事,但我一直试图搞清楚:把德国国籍作为应聘条件的理由是什么?学院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在欧洲,是不是只有德国人才具有这样的语言优势?’更重要的是:中欧法学院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个学院,她的人事问题不需要麻烦合伙人会议讨论。”这时,一位欧洲教授打断了我的话:“方教授,你是否懂得尊重言论自由?在欧洲,我们都尊重言论自由,欧盟组建中欧法学院也是为了推进言论自由。”会场上只有一个中国人发言,而打断这个中国人发言的理由居然是为了维护“言论自由”。我说:“如果言论自由不是发出一个声音的自由,那就请让我继续讲下去。我对言论自由的珍惜不亚于在场的每个人,但我比在场的任何人都更有可能因为言论自由而付出代价,因为我深知自己在得罪多数派。”

每个列入日程的话题议论完毕之后,尤里斯都要出来总结,梳理出“共同意见”,以便他的助手能够按照他的意思草拟会议纪要——他说:“多数代表同意,中欧法学院应当为欧方院长聘请学术助手,而中方院长却拒绝合作。”这时候,我不得不提醒尤里斯:“你只能代表你自己,是不是存在多数意见,当以表决为准,我的意见自己表达。”

2. “方教授,你在进行言论审查!”

 2011年3月,一个外国人向学院英文刊物“China EU Law Journal”投稿,文章主题是中国宪法第37条的人身权研究,主旨是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这位作者的研究方法实在难以令人信服,他只是简单地用“人身”、“人身权”作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和其他电子数据库进行搜索,找到相关法条、案例,然后按照他的审美观“撮堆”、“排列”,插入一些评论,文章结构杂乱,看不出什么独到见解。我大致阅读一遍,就发现了几十处“硬伤”,因此,我不同意刊登,也不认为有修改的价值。这位作者甚至对他的真实身份保密,他在来稿中声称是“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访问学者”,在我表示质疑之后,他终于披露自己实际上是挪威外交部的官员。

一名当时在中欧法学院访问并担任助理编辑的德国博士不同意我的看法,他说:“难道你真的认为作者在反对中国政府吗?”这样的政治陷阱实在太小儿科,我忍不住呛他一句:“在德国,你们审查稿件的时候是否考虑这样的问题?” 在明知我的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德国博士不经我和高美莲院长同意,擅自通过Springer的电子编辑系统,将文章发到了出版社。我和高美莲共同给Springer发出信件,声明这篇文章的投递未经主编同意,要求撤回。同时,我们最终签发的发稿目录也不包含这篇稿件。2011年9月出版的”China EU Law Journal“创刊号确实没有那篇文章。但是,一年之后,我发现此文并没有从Springer出版社网站上的电子版杂志撤下,而电子杂志应当和纸质杂志一致。于是,我向出版社重提一年之前的要求,并询问“为什么不执行主编的决定?”

Springer 出版社执行主编的回复是:“撤下已上传因特网的文章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得到证实的剽窃;(2)侵犯版权;(3)无法通过更正或更新而纠正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内容错误,如:给人身健康构成危险。”执行主编又说:“(你提出的)撤下某先生的文章的要求显然表明着一项针对内容的表达审查(”censorship”)。我们首先得考虑作者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作者不同意撤回并公开此事,中欧法学院和出版社都会大丢面子。”最后,他向我提出“强烈警告”,让我不要得罪这位已经“颇为知名”和“深受欢迎”的作者(“I would like to strongly warn you against withdrawing the article. This contribution is well-known and popular.”)。

我强调说:“出版合同规定得很清楚,刊登任何文章必须有主编共同同意。问题是主编没有同意,你们就发表了,这是你们的过错,怎么能和表达审查沾上边?”主编改口说:“不能让作者对组织者的疏忽负责。”“究竟是‘组织者的疏忽’,还是表达审查?”我提出了一个注定不能得到回答的问题。

把表达审查的污水泼向一切让他们感到不快的中国人、中国机构和中国政府代表,这已成为一种最廉价的政治正确表演和最小风险的政治诽谤(中国人绝对不会提起诉讼)。一方面,他们不断要求我“撤下”学院网站的文字;另一方面,他们又主张“撤下”任何已发表的文字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就构成言论审查。

3. “网管”心态

3.1 每次会议之后,欧方总要抢占会议纪要的制作,他们能把会上从来没有讨论过的事说成“共识”,也能把他们信誓旦旦的承诺从纪要中抹去,在这方面,我没有发现他们有任何心理和道德障碍。我一贯坚持的立场是:“我在会上的表述,我自己写;我没有同意的事,不能算‘共识’,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都要得到表述。”在2010、2011年,欧方抢占会议纪要制作权一直占不到什么便宜。但是,2012年之后,学院实行“联席院长、管委会、大学和政府四个层次的管理”,在内部,管委会主任、校长、中政大领导小组多边掣肘;在外部,合伙人会议、汉堡大学、外方院长轮番轰炸,我已独力难支。

在许多意义上,2012年2月18日管理委员会会议都是中欧法学院的一个转折点。此次会议之后,“资深领导”、中政大校长与尤里斯直接对话,一切信息都对我严格保密—管理委员会议事日程、纪要、决议都是“资深领导”和尤里斯两个人拍板,但拍板之前,“资深领导”总是会和中政大校长事先“通气”。“透明度”曾经是欧方自我标榜的招牌,也是欧方攻击中方的利器,但是,在中欧法学院,欧洲“法律精英”与中方领导一样擅长秘密政治,只有我带领的中方管理团队保持了“透明度”。

2月18日管理委员会会议之后,“决议”由“两位主席”共同商定(我一直拒绝承认尤里斯是管委会外方主席,因为没有任何会议决议确认他的地位),我不知道他们正在把哪些东西写进“决议”。可是,TB遏制不住内心的兴奋而提前发难,从而把外方的意图、中、外方之间正在进行的交易一一暴露出来,他有时甚至会把一些邮件错发给我——我不知道他这样做是有意还是无意,但我每当收到这样的邮件时都会忍不住笑出声来。TB言辞严峻地给我写信,称:“以后,在学院网站刊登任何文字,都要经过我同意,这是两位管理委员会主席已经达成的共识。”可是,学院网站管理既没有列入2月18日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日程,也没有在会议期间开展任何讨论,而会议是全程录音的,会议纪要如何能无中生有?一个真实的过程是:尤里斯给“资深领导”列出了欧方要求写进决议的清单,“学院网站公布任何信息都要联席院长共同批准”是清单内容之一,只要“资深领导”首肯,该清单就变成“管理委员会决议”,得知“资深领导”和中政大校长准备全盘接受之后,尤里斯大喜过望,通知TB提前“收官”。

收到TB来信之后,我分别向中政大校长、资深领导表达了以下意见:

(1) 从注册、设计、编辑、日常运作,外方对学院网站都没有一丝一毫贡献,任何人要把我带领的中方团队辛勤工作的成果作为厚礼献给外方,我不得不抗命。

(2) 即使我愿意遵命,也没有可操作性,因为:

——TB不懂中文,他同意或不同意刊登中文文稿都没有任何价值;

——即使他懂中文,TB每个月都要去汉堡述职,学院网站的信息更新无法等待;

——即使他每天都在北京,在他办理工作签证,与中国政法大学签订聘用合同,我也不会和他分享这一权力,因为他在中国的法律身份是外国访问学者,而不是学院行政负责人。

  (3)把会议上根本没有讨论,或者讨论而无共识的事项作为“一致意见”写进会议纪要,这是不诚实的。

由于我的反对,“资深领导”把尤里斯提出的“学院网站公布任何信息都要联席院长共同批准”改为“学院网站发布任何通知都要联席院长共同批准”,希望我接受。我表示:“看看TB是否愿意和中政大签订“网络安全责任书”再说。”为此,我特意安排将“网络安全责任书”翻译成英文,提交TB签字。该责任书第一条是‘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 坚持…….。’他看了一半,就不想读下去,他说:“我恐怕不能签。”

我一再对TB表示:“你在学院网站发表任何意见,无论是代表你个人或者你的老板,都不会受到阻挠。”我这样说的时候,是诚心诚意的,我确实希望公布真相和在真相大致清楚的情况下讨论分歧。

3.2  德国学生来信  

2012年3月2日(周五)下班之后,收到一位已毕业的德国学生给我和TB写信,称他看了学院网站刊登的新闻之后,感到不舒服,抱怨我公开了内部事务,给学院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紧接着,又收到了TB给我写信,要我重视这位学生的看法。让这位德国学生感到不舒服的,是两则英文报道,现翻译如下:

(1)“本院减少对欧洲飞行教授的接机服务

从2008年9月到2011年1月,本院派员赴机场接送外教共181人,参与该项工作的有驾驶员、学生和行政人员。然而,汉堡大学代表称:根据欧盟财务规则,该项费用不可报销。汉堡大学指派的普华永道审计质疑该项开支的合格性,他们认为:鉴于来华人员的每日补贴覆盖率落地交通费,学院不应当再派人去机场接送外教。即使中国政法大学不从欧盟资金报销该项费用,而是将该项开支列入“行政费用”,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财务贡献,也不可接受,因为,按照资助合同,“行政费用”是汉堡大学独占的。因此,从2012年2月开始,本院只对首次来北京的外教提供接机服务(2012年2月15日上传)。”一项持续了3年的、以外方为受益人的服务,最后被认定为”不合格开支“,汉堡大学拒绝报销,中政大自己买单也不行。

(2)“汉堡大学拒绝为外教购买机票

Wolfgang Däubler教授将在本学期前来为2011级学生讲授劳动法,汉堡大学拒绝为之购买机票,理由是Wolfgang Däubler教授的课程列入中国法学硕士课程,而不是欧盟和国际法课程。(2012年2月11日上传)”欧方教授的机票一直是汉堡大学负责购买,这是实践了三年的常规工作,从无争议,但汉堡大学在没有商量、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就单方改变了。

 刊登以上两则新闻,我确实有一番考虑。当时,汉堡大学已单方终止合同履行,中断了对中政大的拨款,把中政大逼到了无路可退的地步。同时,我又得到可靠信息:尤里斯已召集全体欧方合伙人于2月6日在布鲁塞尔开会,欧盟官员参加了会议,他们决定“统一思想”、“统一口径”,准备在预定于2月18日召开的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大举发难,以“证明欧方愿意继续已经开展的项目,而中方则不愿意接受另一个项目(注:指中欧法学院项目二期)(“…..to demonstrate that the European side is willing to continue agreed project, while the Chinese is not respectively wants another project.”)。

在此情形下,只有公布真相、引发讨论才可能找到解决方案,因此,我决定在管理委员会召开前夕公布以上两则英文信息。信息刊登之后,TB当即转达了汉堡方面抗议,我建议他写一个声明澄清事实,一并刊登,他不愿意。

现在,既然管理委员会会议已经结束,根据学生要求,撤下这两则信息并无不可,因此,我当即回复学生,同意在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3月5日)撤下上述信息。

3.3 互传信息,互表决心

汉堡方面咄咄逼人,中方“领导”一味绥靖,我决定对双方表示同等程度的抗议。

2012年3月4日,我给校方写信表示:作为学院唯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权负责学院网站是我不可推卸的责任,明确表示“抗命”。

3月5日下午,TB见两则信息撤下网站之后,笑容满面地走进我的办公室,称:“你做出了一个理智的决定。”TB的笑容提醒我:为了避免误解,我应当发一篇更醒目的评论或者报道代替撤下的两则信息。当天晚上,我就在学院网站上发表了一篇中、英文评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教育主权原则”(http://www.cesl.edu.cn/idxnewsview.asp?id=1636),并在第一时间提醒TB关注。

3月6日,TB临时临时取消了工作例会,专程到欧盟驻华大使馆和中政大校长那里投诉此事。接着,我接到中政大领导电话询问,而他们在此前则接到了欧盟大使馆的电话。3月6日下午下班之前,TB神情激动地走进了我的办公室,大声说:“我是一个国际公法专家,对主权问题有很多研究。在我看来,你的看法是一种偏见。如果每个国家都强调主权,就没有国际合作,中欧法学院是一个国际合作项目,你们的政府既然同意把欧盟规则作为政府协议的一部分而受之约束,就是在同一程度放弃了主权。”我建议他写一篇文章批评我的观点,放到学院网站上,以开展讨论,他说:“这不正是你所期待的吗?我不会和你进行书面讨论,只要求你撤下这篇文章。”我说:“新闻检查制度在贵国最盛行的时候好像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当时,您还没有出生,如何会如此热衷此道?”他顿时暴怒,一字一句地说:“明天我回欧洲,就能见到欧盟的高层人物,我一定会报告此事。”我付之一笑:“何必告诉我?这和我有什么关系?”TB狠狠地说:“方教授,你要知道:你的处境很危险,你已经成了我们必须移走的唯一障碍。欧盟高官会干预的,你就等着吧!我可以告诉你,这篇文章是否撤下,关系到中欧法学院是否继续存在。”说完,他愤然离去,用足最大的气力怦然摔门,声音之大,以致学院工作人员都受到了惊吓。

3月7日,TB给我写信,称:“我再次要求你从网站撤下‘教育主权’一文。正如我昨天告诉你的那样,这违反了中欧法学院赖以组建的协议,也是无视我的反复要求——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非经事先通知并获得我的批准,任何信息不许上传学院网站。我将在明天飞往汉堡,报告当前形势及其后果。”(“I request you to again to remove the entry "edcational sovereignty" from the Website. As I told you yesterday, it negates the Agreements upon which CESL is founded. It further neglects my repeated demands, that nothing is put on our Website without my prior Information and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JMC decision.I will fly to Hamburg tomorrow to talk about the Situation and the consequences to be drawn. ”)

我回复说:“我没有想到,这篇短文会令您如此不快。我的评论不过是就事论事地谈中国法规,没有其他意思。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不得不说:尊重中国教育主权是一切教育国际合作的基础,而您的要求(撤下)似乎和欧盟提倡的言论自由原则不符合。”

4. 告状闹剧

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欧方一直在策划:在国务委员刘延东访问欧盟总部期间,如何向她施压,一举将我撤换。为此,汉堡大学得意地向欧方合伙人宣布:“在汉堡/德国,(我们的)政治支持是强大的”(“Political backing in Hamburg/Germany is strong.”)。同时,尤里斯召集中、外合伙人于4月19日在瑞典Lund大学再次召开合伙人会议——如果施压奏效,他们就在会议上宣布胜利;如果施压不奏效,他们就以合伙人的名义弹劾我。为了“不给方某任何机会表示抗议”,欧方直到4月16日才给我发出参会邀请函,而我显然不能在一天内取得签证—欧方的一贯做法是,攻击一个人的时候,从背后出手,不给他任何申辩机会。

4月18日,刘延东访问欧盟布鲁塞尔总部,欧盟高官一见面就发难:“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骂欧方院长‘法西斯’,双方都无法合作了,此事如何处理?”其实,我只是就事论事地反对言论检查,从来没有把周围的任何人看成“法西斯”。相反,我认为:在欧洲,言论检查历来是‘脏活’,即使在纳粹时代,德国也没有什么正派的、受到良好教育的人愿意干这事。

在仅仅听信TB一方的言辞而不给我任何申辩机会的情况下,欧盟高官指控我说了我从来没有说过的话,这不止是“以言治罪”,而且是用诬陷对我实施政治迫害。如果我是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一个欧盟官员在外交场合,当着我所在国的高官对我无端指责,将面临一场必败无疑的诉讼,外交豁免权也无济于事——因为这样的行为不在豁免范围。但是,我是一个中国公民,所以,他们可以毫无顾忌。有些事,欧洲人在“自己人”之间是绝对不会做、不敢做的,但当他们在中国并针对中国人的时候,常常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放手大胆。

欧方这样做,无非就是报复我在中欧法学院抵制了欧方的言论检查。镇压而不是保护言论自由,这是欧方法律精英在中欧法学院身体力行的自我证明。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报道刘延东4月18日访问时,欧洲媒体居然毫不沾边地扯上一句:“中国人走到哪里,就会把表达审查带到那里。”("The Chinese impose media censorship everywhere they go. But what surprised me was that it [happened] in the Council, an EU building," 见:http://euobserver.com/884/1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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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

方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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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中政大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2008-2012)、中政大法律硕士学院创始院长(2005-2009)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fang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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