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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使用致命武力自我防卫的经典案例:BROWN v. UNITED STATES, 256 U.S. 335 (41 S.Ct. 501, 65 L.Ed. 961),1921. 原文链接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256/335 
 
摘要编译
 
被告Brown和Hermis 长期龃龉失和,Hermis曾经两次用刀子攻击被告,而且用死亡威胁被告,称:下次再见面,有一人得到装进黑匣子里离开。 有一天,被告在一建筑工地(与Hermis发生冲突的场合)监工,他在上衣里藏了一把手枪,到工地之后就把上衣搁在杂物里。Hermis乘一辆卡车来工地装土,被告告诉他:那些土不能取走。Hermis持刀逼近被告,被告退却到20-25英尺之外放衣服的杂物堆,取出手枪,当Hermis攻击的时候,被告连开四枪,杀死了Hermis。
 
一审法院法官给陪审团下达指示如下:“在认定自我防卫的时候,应当记住:受到攻击的一方有义务退却,只要他有机会退却就必须退却,除非他这样做会危及生命或遭受更严重的身体伤害。” 而陪审团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裁定,没有能做出被告的行为构成自我防卫而无罪的结论。
 
案件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是否足以保护被告的自我防卫的权利?霍尔姆斯代表多数法官做出了否定的回答。在回顾先例,比较本案事实和先例的差别,寻找适用本案规则之后,他说:“许多令人尊敬的作者都同意:如果一个人能合理确信:他面临攻击者带来当下的生命危险或严重伤害,他可以站立原地,如果他杀死了对方,他并没有超越合法自卫的边界。这也是本法院的先例。(见: Beard v. United States, 158 U. S. 550, 559, 15 Sup. Ct. 962, 39 L. Ed. 1086. )面对一把举起的刀子,不能要求受攻击一方做出脱离接触的反应。
 
 
在自我防卫给攻击者造成致命后果的情况下,教科书仍然是把“退却”作为自我防卫可以成立的一个条件,自我防卫能够成立的条件包括:
——他不是冒犯他人、挑起争斗的一方或在对方放弃攻击之后令争斗持续的一方;
——他必须退却,除非他是在自己家或者办公场所;
——他必须能够诚实地确信,他处于生命受到威胁的紧迫危险或严重伤害,或面临强暴、纵火之类严重犯罪,除了使用致命强力之外别无选择;
Frederic S.Baum, Joan Baum, Law of self-defense, Oceana Publications(1970), 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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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

方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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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中政大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2008-2012)、中政大法律硕士学院创始院长(2005-2009)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fang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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