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12月10日上午9点10分到10点零5分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东1-1民事审判庭
到庭人员:审判长龚丽婷、一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两名书记员;原告方流芳、原告代理人程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理人王召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屹:原告反对不允许本案旁听。本案不是秘密审理的案件,既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原告、被告都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既然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就不能禁止旁听。如果法庭坚持不许旁听,我方考虑退庭。
龚:原告方既然坚持要人陪着,他可坐在一边。
程屹:不是要人陪着,是有人要旁听。
龚:被告方到庭一人?
王:是的。本来另一名律师要来,已经上路,但今天交通堵塞,她担心不能及时赶到,就没有来。
龚:现在,对原告要求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
方:审判长,我就一条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之后,是等候被告律师回应,还是不间断地从头念到尾,各说各的?
法官:不用间断、等候。
方:证据1-3是中政大认可的、有关中欧法学院财务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原告将中政大应付而未付报酬作为捐赠,中政大将原告捐赠作为它对中欧法学院出资,该项出资为合作双方所认可。审计报告显示:2008-12年,原告将自己应得工资和报酬3,669,756元捐赠给了中政大。可是,中政大至今没有按照“捐赠法”第6条给原告收据。中政大要么给原告收据、表示接受捐赠,要么把这笔钱还给我。在原告没有得到收据的情况下,中政大获得这一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我想指出的是:今天在这里开庭质证,但是,质证牵涉的所有书面证据,其文本的唯一的作者都是中政大官员——被告是所有书面证据的唯一文本作者。但是,校方没有一个当事人出庭,怎么可能查清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方的官员对法庭不尊重,对学校极端不负责任,这种无视法治的行为不应当得到鼓励。请法院传唤原党委书记石亚军、现任校长黄进、原先分管人事的副校长高浣月、现任人事处长吴萍出庭出庭,没有这些人出庭,查清事实所必须的质证就是完全流于形式。
方:原告方补充证据4是被告向教育部提交的、申报中欧法学院的文件目录,其中文件目录5.5.5是校方发给本人的一级教授聘书。这说明被告提交的证据3、证据7严重不实(即:被告声称,校聘一级教授在2007年已经取消)。请法官结合三份材料进行比对。
被告证据3的制作时间是2007年10月19日,被告证据7没有制作时间,两者是同一文件。但是,经过简单比较,我们又可以发现证据3、证据7多处不一致。证据3(被告证据文本第40页)有档案章,显示终身教授和一级教授的评审在发文时仍然有效,两者不参加评审。但是,证据7改了,一是标题改了,二是终身教授、一级教授之前添加了“原”;三是“或”变成了顿号。同一文本,证据3和证据7,必有一个是假的,必有一个伪证,被告应当回答:它向法庭提交的文件哪个是真的?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说谎?这是法院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
方:原告补充证据5、6想展现了诉讼史上罕见的、荒谬的造假。证据5是我从中政大财务数据库打印的本人2015年的工资清单,中政大以此作为2015年支付本人工资的记录。这里有多少可笑的造假呢? 其一,清单记载:2015年1、2月工资发放数为零。可是,当年1、2月我恰恰是拿到了工资,每月四万;其二,2015年5-12月,我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但工资单却记载校方给我发了工资,而且有各种名目的分类,百分之百的伪造。校方或者是把应发给我的工资发给了别人,或者谎报开支、伪造根本没有发生的财务支出;其三,2016年3月,校方一次性给我补发扣发了一年的工资(2015年3月-2016年3月的工资),每月4万元,没有任何分类,与工资单列出的明细没一项符合;其四,2016年1-3月,我的工资也被扣发了,而补发工资与工资单的数字每月相差2万多元,真不知道这样的财务造假是如何骗过教育部的。
作为高校劳动者,我每月应拿多少工资、校方应付多少、实付多少工资、差额是如何发生的,这是合同条款和履行合同的记录。我要求就此进行现场质证。
原告补充证据7说明被告毫无诚信,反复无常。2016年1月,被告通知本人任期4年。党委书记石亚军说:“任期四年是党委组织部有关章程定的,有什么可质疑的呢?所有问题都可以解决,工资补发,马上补发。大家有误会,扣工资我是不同意的。你现在的任务就是把所有博士生带到公司法所。”到2016年3月,我同意调出中欧法学院。可是,到了4月份他们又发出这个通知。我问书记,“这是什么意思?”他说,“不用管他。”在这里,我再次看到了学校决策机制和方法的一贯性——不讲诚信。
龚:原告提交的证据都是复印件和打印件?
方:原件在被告那里。审计是校方聘请的,审计报告是提交给校方的。工资单是从被告官网站打印的,这也是获取工资单的唯一途径。人事处原件在被告那里。
龚:被告方。
王:今年五月,举证期限届满,并安排了交换证据。原告今天提交证据超过了期限。第二,原告补充证据在庭前刚看到,要在庭后和当事人核实,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龚:被告在七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
王:好。
龚:(上一次开庭)庭后原告提交申请,要求被告提供书中政大(2005)210号文件,法院电话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提交,被告方是否将该文件带来了?
王:不同意原告该申请。第一,该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二,如开庭陈述,被告已经提交了原告退休时的有效退休政策。原告申请的历史文件与本案无关。
龚:其他补充。
方:我再次强调,法庭查证的所有文件,被告是唯一作者,直接当事人不出庭,真伪无法核实、解读各执一词。所以,本案应当传唤石亚军、黄进等人出庭。至于被告拒绝向法院提供原先曾经公开、现在应当公开人事文件,这是应当受到训诫的藐视法庭的行为。
程:本案法庭从来没有明确举证期限。关于2005年210号文件,被告拒绝提供,法院应当明确陈述其行为,并给予定性。该文件是关涉双方争议焦点的关键事实,原告在第一次开庭和庭后都明确要求被告提供,法院也要求被告提供,被告再次拒绝提供。法庭应将被告该行为记录在文书中,无论结论如何,都应当做出评断。
龚:有无其他是补充?
王:没有。
龚:谈话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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