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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指控所涉法律(charge statue)之 F 609342S1(C)段是怎么说的?
 
以下是明尼苏达刑法典609.342.S1(c)段全文:“circumstances existing at the time of the act cause the complainant to have a reasonable fear of imminent great bodily harm to the complainant or another” (在当时情形下发生的事态,致使报案人合理地害怕即时发生的严重身体伤害。)也就是说,报案人并未指控刘实施了强暴,但是,她被刘吓着了,而且有理由担心当时即将发生性侵(法条全文链接:https://codes.findlaw.com/mn/crimes-expungement-victims-ch-609-624/mn-st-sect-609-342.html)。这与报案记录“Charge Summary” 栏第三行记载的“违法行为-性犯罪行为-强暴-完成(Offence-Criminal Sexual Conduct- Rape-Completed)是不一致的,而所有的媒体报道都没有注意到这样的不一致(中文媒体报道几乎全部是转载一家海外中文媒体的率先报道,连标题也一样)。
 
明尼拿波里斯警察局9月4日公布的报案记录明明三次用了“指控(Charge)”,为什么美联社9月4日有关此事的报道却认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提起任何针对刘强东的指控”(No charges have been filed against the billionaire, also known as Richard Liu.)https://apnews.com/c5e53bd3fb0c4f96b37c1558e2c72907 。这就是说,按照美联社记者的理解,到刘强东释放的时候为止,没有人(包括报案人在内)提供了可以将案件向前推进的、足以支持对刘提起指控的任何证据。
 
至于在多长时间内,根据明尼苏达刑法典 609.342.S1(C)段报案的当事人和警察当局还可以提出指控,这是只有当地律师才有资格回答的刑事程序问题(其他人也能做出靠谱研究,但缺乏专业可信性)。
 
事实大致是:刘因性侵报案而被拘留,释放之前并未受到正式指控。美国警察局收到刑事报案,没有立案或不立案的裁量余地,必须填写报案和处理记录,至于是否提出指控,则取决于报案人提供何种证据。
 
需要思考的是,本案带动的危机公关,不但没有以中兴为前车之鉴,而是一点不差地“看齐”了中兴,上演了一次同辙覆车——言过其实,急于否定,甚至抹黑报案人——这就给律师带来了商机,而精明的、学过MBA的商人本来不应该仅仅只是为了给别人制造商机而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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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

方流芳

93篇文章 5年前更新

法学教授、中政大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2008-2012)、中政大法律硕士学院创始院长(2005-2009)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fang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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