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为什么申请法学博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和职业选择之间有哪些相关性?
3.1. 方:刚才差不多已经谈到了下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学生会申请法学博士学位?他们为什么申请?他们主要是本国还是外国公民?这样一个学位和职业选择存在着哪些相关性?辛老师,你刚才讲到,日本现在的情况和美国比较相似:要进入法律职业的,拿了第一个学位都进入法律职业了;要做学问的,才会去读法学博士,那么,法学博士申请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居多?
3.2. 辛:老的制度之下以本国人居多。
方:一个是论文博士,一个是课程博士,哪个本国人多,哪个外国人多?
辛:在美式法学院成立之前,日本人多,外国留学生少一些。现在有了美式法学院,基本上日本人就进入到这个美式法学院中去了,过去的所谓的学术学位的硕士、博士制度虽然存在,但是基本上是外国人在攻读。从司法考试的资格来讲,日本在有了美式法学院之后已经有了明确的限制,只有美式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所以如果从法学院本科毕业,或者去读学术学位的硕士、博士,实际上是没有资格参加日本的司法考试的。
方:所以,这个学位与法律职业是无关的?
辛:对的。此外刚才说的涉及到读博士的问题时,实际上在日本汉字表述的就是“博士课程”,博士课程里包括了硕士、博士两个阶段。如果只读了硕士,最终他就把硕士叫做“博士前期课程”,毕业时授予你一个硕士学位,如果继续读的话,后面还有“博士后期课程”,实际上就是博士,所以实际上是连读的。连读的情况下,进入到博士,前提就是你是在硕士阶段学习法学。当然也有特别的,比如外国人,在国内读了硕士再去他那里读博士,但是基本上在国内读的是相关的法学。
郭:那么,辛老师,要去在名古屋大学、东大这样的大学任教,真的要走学术的路径,是否要读博士?
辛:这个也涉及到一个时间过渡的问题。现在在日本任教的,包括年轻人,基本上都是在老的制度之下的读的博士。后边就面临着美式法学院培养出的人,将来能否任教,能否成为大学法学院的老师的问题。
方:也就是说,将来的师资可能会发生改变,主要候选人将是JD?
辛:有一点,名古屋大学的博士毕业生,基本上是不留校的,毕业后都走。但是学校之间的流动性是比较大的,刚毕业的时候可能去一个二流或三流的学校,但是随着自己的研究能力、影响不断扩大,最终可能会回到母校,但是一开始一般不会让你留校任教。只有做得有成绩了,才能回到母校。
3.3. 赵:香港这边的情况,我问了一下我们法学院的副院长,香港大学PHD的认购者有四种构成,第一种是对中国感兴趣的美国和欧洲学生,第二种是学习比较法的亚洲学生,第三种是中国大陆的学生,第四种是香港本地学生,包括香港本地的在职学生。香港学生一般读完读完LLB就直接去工作了,学金融的比较多,香港的金融比较发达,读LLM的比较少。法学院学生本科毕业后大概有三成会继续读PCLL课程,只有读完PCLL,才能获得律师资格,其余的人只能是助理。
方:对中国大陆感兴趣的欧洲、美国学生,到香港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这有什么优势?
赵:第一类是对中国比较感兴趣的美国或者欧洲学生。但是,我在香港大学法学院差不多六年,似乎没见到一个美国学生。有欧洲学生,但英国学生比较少。比较多的是来自东亚和南亚国家的,尤其是来自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的学生多一些,日本学生也比较少。需要提一下的是,这个项目是2005年开设的,2008年、2009年的时候,大陆学生占到百分之八十、九十,到了后来他们认为这种情况不好,会导致大陆学生垄断PhD学位,想要多元化一些,于是,录取基本上就是(各占)三分之一的预设,三分之一大陆,三分之一香港本地,三分之一其他国家。
方:把学院把美国和欧洲的学生作为一个类别,而且放在第一,事实上,你在那里六年没有看到过一个美国学生,也就是说,分类和事实有一点出入,博士项目能够吸引的申请人主要是中国大陆的学生和一些亚洲国家的学生。
3.4. 杨:在德国,律师和法学教授都可以成为法学博士的选项。读完博士,可以去做律师,如果能够通过第二次国家大考的话。如果想当法学教授,需要去做讲席论文。这是传统的方式。现在,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仿效美国,只要有一个博士学位就可以申请讲席,但是这个讲席不是终身的,你要再去发论文,可能要发很多论文才能获得终身教职,除了法兰克福之外,别的学校都要求要有讲席论文才有资格申请教职。第二种是,德国学生在读博士的时候会从事兼职的,要么在律所实习,要么在高校的研究机构。第三种比较常见,就是给导师做助手(Mitarbeiter)。给导师做一些项目,做一些工作,导师或学院给他发工资,他同时在写自己的博士论文。外国学生给导师当帮工的很少,外国学生一般是专心做这博士论文,不会有兼职,除非自己去做,一般不会有正式的兼职。
方(娟):如果讲席论文通过,就会有讲席吗,还是只是有申请资格?
杨:只是有申请资格。比如,如果汉堡大学有一个空缺出来之后,申请人既可以包括刚拿到这个资格的人,也可以包括其它学校已经任教的,就像辛老师刚才讲的,那些想从一个差的学校去一个好的学校任教的老师。空缺的讲席对于应届博士和往届博士都是开放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
方:也就是说,已经获得教职的人,也是可以参加空缺的竞争?这和我们的体制有很大的不同,在我们的体制下,已经有教职的,必须要通过其它渠道寻找流动性。我们的很多工作岗位是专门为应届毕业生保留的,德国的经验是把二者打通了。在我们这里,一个已经在外地大学取得教职的人要申请中国政法大学的空缺教职,就要走“人才引进”的道路,而不是和应届毕业生竞争专享名额。德国的做法就把这个打通了。
杨:还有一个就是,写完讲席论文,但还没有找到教职的这些人,他们的身份就有点,可能接近于教授,但有些事情只有教授能做。但如果你在马普所里面有比较固定的岗位,那么你就可以指导博士了。汉堡马普所有一位Pissler博士,他没有教职,但是他可以指导博士,因为他在马普所有一个固定的职位。如果你没有固定的职位的话,虽然有讲席资格,但是仍不能指导博士。
郭:讲席论文写的好不好,怎么评判?
杨:汉堡大学也是有一个委员会来认定,就像我们的博士论文一样,要经过打分、认定,类似于博士论文的审查程序。
方:申请一个教职需要博士学历,两次大考、和讲席论文?
杨:读博士的德国学生,一定通过了第一次国家大考,而且分数良好以上。第二次大考的话,一般也都会过,但是我不确定是否为必备条件。最后,还需要一个讲席论文,讲席论文类似于美国的PHD,是特别难的,耗时五六年,写几百页的论文。
3.5. 方:我觉得,美国、德国吸引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方法有些差别,美国的SJD基本上是为外国学生量身定制的,德国是对外国学生、本国学生采取双重标准,外国学生的博士学位并不能参与教职竞争。
一个人选择去外国读法学博士学位,这是蛮有意思的现象,选择去哪个国家,更有很多可以解读的信息。中国一直强调法学教育国际化,要多多吸引国际学生,但是,不管怎么吸引,到中国来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少而又少,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法学知识内容“国际化”过头了。法学家开口就说,“中国是大陆法系”。既然中国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学生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到中国来?既然中国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那些想研究大陆法系的学生为什么不去大陆法系传统更为纯正的欧洲,而要绕道中国?这个套话一说出来,身份标签就把人家赶走了。还有一个,在中国读学位,先把博士学位放一边,读一个硕士学位都要三年,为什么用三年时间到中国来读一个法学硕士学位,而其他国家的法学硕士学位大致只要一年?相反,中国学生为何更愿意去外国读一个博士学位?这也和中国自身的价值判断有关,不管什么意识形态,文化深层的西方中心主义还是非常强大的。中国学生到外国去拿一个博士学位,到国内就吃得开了,就能得到不少高校的入门许可。很多人对本国学位不认,招聘动辄要求外国“名牌大学”、“精英大学”。自称“大陆法系”,把外国学生赶走了;崇拜外国学位,又把本国学生赶走了——这是真正的无厘头。
郭:人大有一个面向外国学生的英文讲授中国法项目,我每年都会面试学生,学生主要来自韩国、巴基斯坦、非洲国家、沙特等。学生第一个反应就是三年太长了,于是实际减成两年,第三年实习,授予学位的时候回校,甚至连授予学位也不用亲自到场。实际上各个学校也都在改,确实时间太长。
另外在选择国外博士项目的问题上,我们都是活的标本,为何选择去国外读博士,一是,国内博士项目学术含量不够,因为你天天在给导师在打工,当然我读方老师的硕士时并没有给方老师打过工,但方老师绝对是个例外。整天给老师做项目、打工,学生能学到多少?在哈佛法学院念SJD,从来不会有老师拉你进入他的研究项目,都是做自己感兴趣的研究,以研究主题为中心,学院提供所有的资源和条件。这一点和国内有非常大的不同,国内三年制的博士教育学术含量实在是太不敢恭维了。
杨:在德国,我和导师讨论选题的问题,按照中国的方式,我问导师:“这个题目行不行?怎么样?”。导师说:“如果你的题目在我的研究领域,我肯定可以指导;如果你的题目不在我的研究领域,我建议你去找别人。”我还是追问:“这个题目行不行?”老师说:“这完全是你的事,德国基本法保障科研自由,选择什么题目、怎么写,完全是学生自主决定的事,导师无权干涉,导师的任务就是与学生合作,指导学生完成论文,而不是命令你、给你一个题目。”当然,在现实中,与导师不和也是可能会被赶走的。
郭:这里,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在美国念博士的中国留学生,通常会选择一个和中国相关的题目。在外国念博士学位,研究中国问题,为何研究中国问题要去国外,而不是在国内?
3.6.一位微博名“兴诗立礼”的学者给方流芳教授发送的书面意见恰巧与郭锐的上述问题相关:
“@兴诗立礼:关于博士培养模式,我查看北美博士论文库涉及中国法律的论文,无论是中国人写的(居多)还是外国人写的,多为商法、贸易法之类,从题目看大多是应用型的、中外法律比较的,理论趣味较弱,当然这些话题偏于实务,理应有更强的应用性,至于余下的,多为公法话题,但无非人权、宪政,但这一部分我比较熟悉,大多是简单移植西方话语,真正对西方话语有深切考察的也很少、更不用说在深切考察西方话语的基础上再说清楚中国自己的由来与现状。这一小部分看起来是偏于理论的话题,但实际上理论深度很不足。这样下来,整体的涉及中国法的论文基本上是强应用、弱理论的,而作者们对比较概念的理解,基本上都处于重大误解的状态,因为以上的论文思路,无论是写商法话题的还是写人权一类的,基本上最后都是在突出中国法与西方法的不同,套路基本上都是列中国法、列西方法(对美英与欧陆的区分来由也未必能说清或在意),再比对中国与西方的差距,最后下结论,把这个差距补上就万事大吉,这个套路中国人用起来熟悉,西方人也喜欢看,但在方法论上,这是中西“对比法”,不是比较法。
比较法的逻辑在于相似性,是相似性大背景下的差异,因为大背景是相似性,所以这种差异才有缩减、趋同、学习、模仿的可能,这是比较法这种方法在法律改革中的效用、重要价值。而如果是对比法,则大背景就不再是相似性,因为缺少相似性,所以模仿、趋同的可能在逻辑上本身就被预先消灭了。对比法因此对于法律改革的实用价值甚小,它的效用主要在于塑造、强化西方法律话语权、法律主体地位,中国法在对比法中只是用来烘托的工具,只有工具价值。
不少博士论文,因为强应用,弱理论,实际上应当称为高级硕士、或应用型博士。这不是说这样就一定水平不高,不是的。主要问题在于,即使在国外,以我的偏见来看,博士这个范畴里实际上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的问题都已经与哲学、由具体到抽象这样一种趣味关系不大了,这样一种现状,对于在这个范畴中仍然在聚焦于理论趣味的那一小部分人来说,会造成挤压效应,这类似登山,如果登的不是同一座山,各山高度不同、山中气候不同、风险不同,或者如果是登同一座山都叫中国公司治理,但又允许有不同的登山路线,那么这充满多样性的登山活动,如何评比?但只要到了山头,不论是哪一个山头,都算成功。这与卢梭当年参加第戎科学院征文竞赛的规则清晰度,根本没法比(较),只有反衬,没有比较,但这不仅是中国这样,西方现在也好不到哪儿,与您(方流芳)所说的法学入学考试的反逻辑,倒是颇有一些比较的相似性空间。
博士论文的意义本来应当如所宣称的,是有原创贡献,这要求或许过高了,但应当有理论贡献,理论贡献顾名思义应当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抽象,即使是在重个别、重经验的英国哲学传统下,一个案子能成为经得起推敲的先例,或者后人要以某个先前判决来做依据,这还是离不开由具象到抽象的过程。另外,研究之究,必关乎旧,有旧才有究,所以法学研究的理论性离不开法史的维度。就法史来说,则又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史,还有一点常被跳过的,即语词来源变化的疏理。就中国法学来说,这一点其实特别重要,因为大量术语源自国外。不用说,关于语词问题的重要性,您(方流芳)多年前即已敏锐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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