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教代会代表,我已于4月7日上午向教代会提交了以下提案,回复“需要5人附议才能上会”,本人谨在此征集附议。望网友转发给教代会代表。在目前情况下,我所能做的就是让利益相关人获得独立判断是非对错的信息,以免他们日后因为不知情,失去表达意见的机会而感到遗憾,我已尽最大努力地履行了自己作为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41条和学院管理委员会2010年的决议,从2010年开始,中欧法学院对2008-2010年度、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财务情况先后进行了三次审计。前两次审计报告已按规定上网公布,第三次审计报告正准备公布。根据三次审计报告和其他已经公开的财务信息,可确认汉堡大学的以下不当行为:
1. 截留以学院名义筹集的资金。2008年-2010年汉堡大学以中欧法学院名义募集资金1,294,625欧元。该笔资金一直在汉堡大学控制之下,从未进入中欧法学院账户。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8.3条,以中欧法学院名义募集的资金应当纳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2. 不履行人力出资义务。按照2008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和汉堡大学联合向北京市教委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汉堡大学承诺在五年合作期内对中欧法学院出资458万欧元(“部分以教学形式,部分以行政管理形式”),其中启动办学投入部分为74.5万欧元(“部分以教学形式,部分以行政管理形式”)。根据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该所于2012年6月18日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2012年中欧法学院各方入资情况的审核报告,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无法认定汉堡大学对中欧法学院有任何人力出资。
3.不履行代为合伙人申报财务信息的义务。按照《资助合同》附件II第2.1条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8.3条,汉堡大学应有代表合伙人向欧盟申报财务情况的义务,汉堡大学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申报中国政法大学2008-2012年的人力出资,致使中政大五年人力出资总计1,686.25万元漏报。
4.不履行报销合格费用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第5.1条、《资助合同》附件II第1.3条,汉堡大学应报销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开支。由于汉堡大学单独掌控报销决定权,在2008-2011年4年内,中政大未能获得报销的用于开学典礼、会议、欧洲教师接机和欢迎餐费用约21.29万元(尚未收到2012年PWC审计报告,2012年未报销费用不详)。
5.擅用合伙人名称在欧洲注册商标。 2012年7月18日-8月31日,汉堡大学擅自使用学院英文简称“China-EU School of Law”、缩写“ CESL”(ECSL)和图表在OHIM申请商标注册5项。汉堡大学擅自使用合伙人享有专有权的名称注册商标,严重侵害了中国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
6. 不履行拨款义务。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8.3条,汉堡大学应当将全部拨款用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从2008-2012年,汉堡大学分4期从欧盟获得资助7,225,837.51欧元,对中欧法学院的拨款为2,300,090欧元(折合人民币21,766,754.04元),只占拨款总额的32%。
7. 不清偿现金债务。
2012年全年,汉堡大学要求在当年开支预算中区分用中国政法大学“发展基金”和欧盟资金分别负担的开支,但是,汉堡大学在2012年全年没有任何拨款,应当由汉堡大学用欧盟资助负担的费用全部由中国政法大学垫付。
如果汉堡大学认为预算生效,汉堡大学中政大对汉堡大学应收帐款为5,436,198.52元。2013年3月18日,汉堡大学归还欠款35万欧元,折合2,772,828.83元人民币,尚欠本金约2,663,369.69元人民币和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汉堡大学认为预算不生效,汉堡大学应清偿中欧法学院2012年1月至今的一切通过现金开支而发生的费用,因为,按照政府间的《财务协议》第2条,中方不应投入任何现金。
8.
报销不合格开支。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12.3条,汉堡大学在当地为项目聘任任何人员,须以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决议为依据。从2008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汉堡大学聘用当地员工总共花费资金1,364,701.95欧元,为同一时期中欧法学院(北京)行政人员工资费用的1.97倍,这些开支都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汉堡大学从来没有将人员编制和聘用计划交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9. 拒绝履行对学生的义务。
汉堡大学向中欧法学院学生承诺,他们获得的汉堡大学硕士学位与汉堡大学2007年之前已经发行的法学硕士学位同质,并且按照德国法律进行了“认证”,现在诸多迹象表明,汉堡大学的陈述有误。中政大应当要求汉堡大学就此提供证明,及时向教育部汇报。
根据2012年工作计划,汉堡大学有义务安排攻读汉堡大学法学硕士的2010级中国学生在2012-13学年赴欧洲学习或者从事研究,由于汉堡大学截留资金,该项工作计划无法实施。许多学生为此放弃了其他出国留学选择,或者错过了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的机会。
10. 汉堡大学剩余大量项目资金,导致项目延期,增加中政大在项目延期期间的开支。
由于汉堡大学截留资金,到2012年底,可用于中欧法学院项目的欧盟资助尚有余额10,286,737.13欧元。在欧盟资助大量结余的情况下,汉堡大学停止对中欧法学院拨款,迫使中国政法大学在2008年至2012年额外投入现金5,441,250元(相当于2008年至2010年学院学生学费总额),按照政府间《财务协议》中方不应投入任何现金。
为了帮助汉堡大学用完项目一期的资金余额,中国政法大学正在申请延期,为了获得汉堡大学同意配合延期,中国政法大学同意投入中欧法学院2008-2015年的全部学费。根据汉堡大学的要求,学费总额为5,704,000欧元(2008-2012年为4,304,000欧元;2013-2015年为1,400,000欧元)。但是,欧盟和其他任何合伙人都不会在项目延期期间投入一分钱。
如果汉堡大学2011年初的履行诺言,在2012年、2013年安排所有中国学生去欧洲学习一年,欧盟资助可以在2013年底全部用完,项目一期无须延期到2015年底。如果到2015年年底的延期得以实现,中政大在整个延期期间不能招收任何双硕士,而单项中国法学硕士已在2012年被欧盟排除在学院业务范围之外,延期只能是用中政大的教育经费去推销汉堡大学的MEIL学位,而MEIL学位的合法性又存在重大疑问。
在项目一期之后、二期之前(2016、2017年),欧盟资金不能到位,学校须继续营运,因此,中政大在2016、17两年需单独承担学院营运的全部费用。如果“发展基金”得以保留,中政大就可以避免在2016、17两年单独承担额外的、没有名分的开支,但汉堡大学通过停止拨款耗尽了中政大的全部发展基金。这是给中政大造成的最大一笔经济损失。
11.不当得利。汉堡大学按照项目开支总额的7%提取名为行政费用的佣金,而中欧法学院的全部行政工作都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该项资金总额在2008-2012年期间约达到69.5万欧元,应当返还中国政法大学。
问题成因:校方坐视损失扩大和坐失诉讼时效期间,惟将“延期”作为终极目标。
对策:学校应立即:
(1)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仲裁条款,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就汉堡大学违反《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一事向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2)尽快就汉堡大学窃占本院名称在欧洲非法注册商标一事,向欧盟OHIM申请仲裁。
(3)尽快就汉堡大学侵犯学院名称权一事在侵权后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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