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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我在“财新博客”发表“话语权威 v.法学自主性”一文,在该文一个不起眼的注解里,我放进了汉堡市政府网站刊登的有关中欧法学院2010年暑期班[1]的宣传文章的链接http://fangliufang.blog.caixin.com/archives/50095。我的本意是让文章作者和他的雇主感到难为情,知过而改。可是,昨天登录查看,这篇文章依旧赫然在目,http://www.hamburgshanghai.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55&Itemid=3419_Summer School am Europa-Kolleg Hamburg_cn,既既然很难激发他们的羞愧之心,那就不妨“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

   本来,中欧法学院与汉堡市政府毫无关系。但是,汉堡大学在中欧法学院成立之前,就以中欧法学院的名义向汉堡市政府募集了2,580,000欧元赞助[2],该赞助一丝一毫也没有用于中欧法学院。作为回报,汉堡大学当然要向汉堡市政府展现一种让后者感到惬意的“可视度”(visibility),暑期班就是他们在欧洲证明“可视度”的一个工具。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大概忘记了他们的康德老师的教导:“以人作为工具是不道德的”。

   这篇500字左右的短文只字不提“中国政法大学”,因为,一旦目标读者(target group)能够看到中欧法学院背后存在着一个“中国政法大学”,汉堡大学主导中欧法学院的故事就不完美了。汉堡大学的一贯做法就是抹去中欧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隶属关系[3],他们甚至大言不惭地在一个中文广告里将“中欧法学院”称之为“汉堡大学中欧法学院[4]!当这些人根据自身需要而裁剪事实的时候,他们会产生幻觉,甚至不由自主地把幻觉当做真实的存在,例如,这篇短文称:“汉堡大学法学系系长”同时是“中欧法学院项目负责人”,而作者明明知道在学院网站公示的教育部批文和执照都载明本人是唯一的“负责人”[5]

   这篇短文试图与汉堡市政府分享一个过时的欧洲梦,一个法律殖民主义黄粱美梦:自清朝开始至21世纪初期,中国的立法者就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借鉴欧洲法律。而今通过中欧法学院,欧洲法律真正进入中国人眼帘。通过这所新的法律学校,中国希望能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得到更多有用的建议。

   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输出法律,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嗜好,因为,法律输出国既不对法律输入国的人民,也不对法律实施的后果负责。一个国家通过在外国建立法学院而输出法律或者影响外国立法,这更是一种怪异的、过时的幻想,一点也不性感。法学院的本分是从事法学教育,培训今后可能从事法律职业的年轻人,而不是影响本国立法,更不是要让“欧洲法律真正进入中国人的眼帘”。去年在北大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法兰克福大学的一位教授就说过,“那些成天在中国参与立法的GIZ的专家曾经很出风头,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这是一个误区,法兰克福法律界对中国感兴趣的同行都走出这一误区了。简而言之,我们没有理由去影响中国的立法。”我相信:在德国,很少有人还保留着法律殖民主义的低级趣味,短文作者可能因为缺乏起码的法学知识而陷入了误区。

   我倾向于认为,短文作者的看法不能代表德国法学家。可是,好像是为了反驳我的看法,作者特意准备了据称出自“汉堡大学法学系系长”之口,并且代表了中欧法学院的观点”:“我们支持将欧洲的法律文化直接引入中国相关领域。通过对目前法律工作者出色的培训以及在北京建立欧洲法专家机构,我们可以给中国政府为法律系统的改革提供丰富的建议。”在我的印象里,“系长”是一个博学、忠厚的学者,在与他核对真伪之前,我不能确信这是他的观点。无论谁说这样的话,本来都可以嗤之以鼻,但是,把这说成“中欧法学院的观点”,我实在无法保持沉默。我认为,将这种观点强加于中欧法学院表明了一种全然缺乏职业道德的胆大妄为。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文化是无法复制和引进的;稍有知识的人都知道,自称有能力随时准备向中国政府提供“丰富的建议”的人多半是江湖术士,而中国政府也不会给这些人任何机会的。

   既然暑期班只是为了增进汉堡大学在欧洲的“可视度”的一个工具,只是汉堡大学所委派的“资金筹集经理”所分管的集资行动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主政的原则就是:暑期班的一切开支必须从汉堡大学掌控的那一部分欧盟经费开支,因为,进入中政大的资金都是教育经费,用教育经费去增进汉堡大学在欧洲的“可视度”不仅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而且是损害学院利益。在2012年之前,汉堡大学每次试图改变先例的尝试都得到了清晰的、前后一贯的反馈——“单方改变先例,立刻停办。”在2012年,汉堡大学先停止拨款,继而阻挠当年预算通过,于是,我在 530向校方提出书面报告,建议停办当年暑期班,我明确地告诉校方“该项开支无法列入从教育部核定的‘办学成本’,也无法通过中方审计”,而校方却作出了最迅捷、最没有疑义的回复:“按原计划进行,由中欧法学院订购暑期班的飞机票”。既然校长代替我作出了决定,我也就无话可说。我所能做的,就是在2012年财务报告中将该支出列为中国政法大学对汉堡大学的应收账款,独立审计报告认可了这一财务处理。

    2013年,汉堡大学继续截留全部欧盟资助,学院运作的全部资金来源都是我在2010年创设的发展基金——当我看到发展基金被用于和教学无关的活动时,心情是沉重的。学院将今年赴欧洲参加暑期班的学生人数增加了200%——从合同约定的“选拔三分之一学生参加暑期班”变成全部学生参加——由此发生大约200万元人民币[6]的直接费用,全部由中国政法大学埋单!此外,汉堡大学向中间人“欧洲学院”支付的费用、汉堡大学工作人员参加暑期班的报酬、欧洲教授的“人力出资”和工作人员“日津贴”、欧方合伙人院校的“人力出资”和工作人员“日津贴”,都将一一算成欧方对中欧法学院的“贡献”,数额是汉堡大学说了算,在中欧法学院历史上,除了我之外,没有任何人会就此事与汉堡大学争辩。然而,此类“贡献”和消耗现金的开支越多,办学资金就越少。

   今年暑期班的全部开支大约300万元左右,可供20个学生到欧洲攻读硕士学位学位,可供10个学生到美国攻读硕士学位,可在中国聘用10个全职法学教授,可减免一届学生参加欧洲法项目的全部学费.....。中政大出手确实大方,然而,这符合财务规程吗?在外方断绝一切经费的情况下,将大笔教育经费用于海外暑期班,这是在推进教学目标吗?



[1]按照汉堡大学制定的项目计划,暑期班本来是安排在学生进入欧洲法学习之前,大约一周时间,但该计划与教学安排发生严重冲突,本来打算取消暑期班,但考虑到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安排优秀生在学习结束之后去欧洲访问,而汉堡大学也愿意借此在欧洲推广“中国概念”,暑期班就保留了下来。但是,双方有约在先:一切费用和服务必须由汉堡大学提供。200920102011三年都是按照约定办理的。

[2]  2010年开始,我多次向中国政法大学、有关部门报告此事,敦促中方作出反应,无人过问。20124月,汉堡大学代表大胆地在财务文件中造假,声称将该款打进了入中国政法大学账户,我对此猛追不放,要求汉堡大学代表必须向所有的合伙人澄清事实,校方出面规劝我“得理也要让人”。

[3] 20081022(学院成立大会前夜),汉堡大学擅自安排中政大外办工作人员把它自作主张印制的、错误百出的中欧法学院英文宣传册放到展台,该宣传册只字不提中国政法大学。我发现之后,命令工作人员立即将它们全部撤下,放进橱柜。同时,我亲自执笔,连夜制作了符合事实的英文宣传册。

[4] 教育部考试中心海外考试报名信息网,www.etest.edu.cn汉堡大学领导下的中欧法学院第四段“Chinese Juris Mastter中国法学硕士项目”,(最后访问:20121210,该网页现已从www.etest.edu.cn删除,但保存在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195415538.mht)

[5]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http://www.cesl.edu.cn/ecslintro2view.asp?c=0&id=42.

[6] 我无从知道:一次200万元的开支在校内需经过何种审批程序,最终是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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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

方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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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中政大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2008-2012)、中政大法律硕士学院创始院长(2005-2009)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fang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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