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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流芳      

      如果教师无须经受优胜劣汰的检验,如何提升教育品质?然而,如果对教师进行“年检式”的评鉴,最终结果会不会是一种逆向淘汰?如果没有终身教职,低收入、高强度劳动的教师职位还有吸引力吗?然而,如果推行终身教职,那是不是为那些不称职的教师锁定了一批又一批学生,从而侵犯了学生获得高品质教育的权利?上述问题在全球普遍存在,人的智慧所在不是去发现通用的、“一刀切”的解决方案,而是从当地环境中找到问题所在和可改善空间。但是,思考自身的问题,所见和心得总是和主体的眼界有关,眼界又总是和主体超越自身问题的观察范围有关,因此,在认识自身的过程中,外国经验总是多多益善。                 

 

                                                                   (一)

     2012年,在民间组织“学生事务”(Student Matter)资助下,加州九名中学生对生加州政府提起诉讼(Vergara v. California),学生主张:建立和维护加州公立学校教师终身制的三个法律(永久雇佣法、解雇法和裁员法)导致学校难以解聘不称职教师,侵犯了学生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进而违反了加州宪法。2014年6月10日,洛杉矶加州高等法作出判决,认定“永久雇佣法”、“解雇法”和“裁员法”违宪,理由如下[1]

  

  (1)“永久雇佣法”保护了不称职的教师。该法规定,学校如果不续聘新任教师,必须在他(她)任职后第二年的3月15日之前作出决定,否则,必须续聘。为了满足法定要求,学校需提前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然而,教师资格认许是在5月份结束,“永久雇佣法”的实施可能导致一些教师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就获得终身教职。法院认为,法定最后期限剥夺了学生和教师双方的权利:学生不能获得称职的教师;教师没有足够时间证明他(她)是称职的。美国只有5个州把新任教师的“试用期”定为两年,而加州是其中之一,绝大部分州都规定了超过两年的“试用期”。

 

   (2)法院认为,“解雇法”保护了不称职的教师。实施“解雇法”的结果是,在加州,解雇一名不称职的教师,要耗费50,000到450,000美元诉讼费,花费2-10年时间。证据表明:在加州有2,750到8,250名教师是不合格的,大约占教师总数的1-3%。畏惧高昂的诉讼费和诉讼时间,大部分学校放弃了解聘那些不称职的教师。法院提出的质疑是:在解雇公立学校员工的时候,一般法律已经提供了正当程序保护,为什么还要制定“解雇法”,对持证教师进行特别保护?为什么在平等保护之外,要给教师提供额外保护?在缺乏必要性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额外保护成为窒碍正当程序的一种负担。

 

   (3)根据加州“裁员法”,年资成为考量裁员的压倒性因素——最晚任职,最先走人——不管资历较浅的老师多么出色,都不会有例外。这就可能把那些深受学生欢迎的老师赶走,而把那些不称职的老师强加给学生,造成“双输”的结果。

      最后,法院裁决:原告争辩的三个法律全部违反了加州宪法。

                                                                   (二)

   政治立场对立的双方有关Vergara案的反应截然不同:一方欢呼学生取得了“历史性胜利”[2],另一方把这看成是“最危险的诉讼”——亿万富翁为了中小学教育私有化,对教师工会发动了诉讼打击[3]。然而,Vergara真是对终身教职造成了根本性的冲击吗?读完洛杉矶加州高等法院的“初步意见”(tentative opinion),我觉得,断言该案能带来任何重大变化都言之过早。

   首先,Vergara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永久雇佣法”,只是触动了该法最为薄弱的“软肋”——在提供永久教职之前,教师的“试用期”过短,无法满足教师资格认证所需要的时间。

    第二,Vergara也没有全面否定“裁员法”。学校裁员,高年资教师获得法定保护的原因是,他们的“再就业”能力随着年资而下降——为适应特定的岗位需求,雇员会发展自己的某些技能,而遏制自己的另一些技能,会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努力把自己改造成一个与机器整体功能相吻合的“部件”。但是,“部件”并不总是通用的,雇员找到另一雇主的几率总是随着年资而下降。另一方面,从雇佣成本考虑,雇主当然愿意用较低的成本雇佣年资较低的雇员,而不愿意用较高的成本去雇佣年资较高的雇员,因此,限制雇主裁减高年资雇员成为贯穿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在Vergara案,法院判决反对的是,把年资作为裁员考量的唯一的、压倒性的因素,而排除其他因素的考量。

   第三,Vergara质疑了“解雇法”存在的必要性,矛头指向了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法官质疑立法的必要性,这是一种很激进的、容易在上诉阶段遭受挫折的司法主动。

  法院最后做了这样的自我表白:“诚如汉密尔顿所言,‘如果不把司法和立法、行政权力分开,那就没有自由。’.....法院只是适用宪法原则,(去审查)受到挑战的法律。”法院强调,司法不应当就如何替代现有法律提供表示任何意见,因为这是司法必须信任立法当局独力完成的任务。



[1] 洛杉矶加州高等法院有关该案的初步法律意见,参见:Student Matter,  http://studentsmatter.org/wp-content/uploads/2014/06/Tenative-Decision.pdf

[2] Student Matter,Historic Victory for Students in Vergara v. California - See more at: http://studentsmatter.org/victory#sthash.Ce6Q1lBL.dpuf (2014/06/10).

[3] Dante AtkinsVergara v. California: The most dangerous lawsuit you probably haven't heard of,Daily Kos, http://www.dailykos.com/story (201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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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

方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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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中政大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2008-2012)、中政大法律硕士学院创始院长(2005-2009)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fang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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