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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9日,我将本文发给了中政大党委常委、教育部袁部长和当时在给中欧法学院上课的全部教授。中欧法学院历程蕴含着丰富的信息,听任它们随着时间流逝而湮没,或者把它们存放起来,用作日后撰写回忆录,都是损失或者大材小用。这是学生、教师、学校管理层和政府有关部门都有理由关注的信息,而因特网给我提供了接近众多读者的机会,我不应错失机会,更不应该推卸责任,谨在此与同仁、网友分享信息,交流心得,以期批评指教。

龙年回望:中欧法学院2012年工作总结

2011年11月28日,欧盟驻中国大使采取了一个不按外交常理出牌的举措——给黄进校长写信,对中欧法学院项目和我个人表示强烈不满,发出了要求更换中方院长的信息。显然,欧盟大使是在某些“中国通”或者某些中国亲信的建议下采取了这一非同寻常的行动。

2011年12月30日,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专案讨论中欧法学院工作。在会议上,几乎所有常委都充分肯定了学院的业绩,对我表彰有加,令人感动。

——朱勇副校长说:“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政治、外交和文化渗透。我们以教育为主,外方讲政治、讲利益。教育部将中欧法学院作为一个体现中方主导权的典范,高度认可,刘延东同志在大学校长会议上表扬了中欧法学院”;“教育部已经明确表示:一期项目结束之后,不会允许二期招标,不会同意汉堡大学在中国寻找第二个合作伙伴,中欧法学院只能在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办好中欧法学院,必须牢牢把握主导权,以教育为中心,日常管理要适用中国法律,不能让步”。在2012年10月的合伙人会议上,朱勇副校长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坚定地、毫不含糊地表示:“不管外方是否继续合作,不管有无欧盟资助,我们都会坚定地把中欧法学院办下去,因为我们需要对学生负责。”“在对外交往中,代表中欧法学院的就是老方和黄校长。”

——张保生副校长说:“中欧法学院不可能出现比在方流芳领导下更好的情形。学校对外方一定要强硬,越强硬越不会失败,妥协一定会完蛋。”这种坦率和真诚让我感动。

——张桂琳副校长说:“方流芳从学校立场考虑问题,维护学校的尊严和权益,我们应当支持。”

——马怀德副校长说:“按合同办事,合同里没有的,就是不能让步。”

——胡明副书记说:“既然都有合同,就按合同办事。”

——高浣月副书记说:“方老师的辛勤工作是有目共睹的。”

             ·······

一年过去了,为了感谢各位支持,我深感有义务向每位党委常委报告中欧法学院2012年的工作。

 

  1. 招生和教学

教育部给本院的招生许可是招收08、09、10三届双硕士[1],超许可招生不仅要受到教育部处罚,而且学位也无法得到认证。每次招收双硕士都要经过汉堡大学批准,因为欧洲法硕士由汉堡大学授予学位,中国法硕士由中国政法大学授予学位。早在2010年夏季,我就和汉堡大学代表探讨招收2011级双硕士的可行性。汉堡大学代表认为:只要毕业时间不超过2013年夏季,就无异议。2010年7月,汉堡大学甚至以中欧法学院的名义在教育部网站刊登了招收单项中国法学硕士的广告。[2]

2011年早春,汉堡大学代表对招收2012级双硕士持保留意见,他认为:除非即将在2012年12月底到期的“资助合同”延期,否则,汉堡大学不同意招收2012级双硕士,因为这意味着未经欧盟同意而延长合作期间。我当时的选项是:要么停止招生,宣布中欧法学院在2012年底解散;要么招收单项中国法学硕士。我选择了后者,因为我有义务保持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硕士项目,以确保学院在国际合作结束之后继续存在下去。为此,我立即采取行动,将单项中国法学硕士纳入了联席院长共同草拟的2011年工作计划,提交到2011年4月8-9日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没有遭到任何反对。不仅如此,汉堡大学以中欧法学院名义发布的宣传材料都同时提到双硕士和单项中国法学硕士。[3]

2011年1月到9月,我至少五次向学校领导、管理委员会中方主席、中方管理委员会委员书面和当面汇报,强调了招收单项中国法学硕士的必要性,没有任何人表示反对意见。2011年8月24日,在管理委员会中方委员的全体会议上,包括黄校长在内的全体与会者都同意在当年招收2012级单项中国法学硕士,黄校长建议学制可定为两年。

2012年年初,欧盟大使与黄校长会面的时候,对学院招收单项中国法学硕士提出质疑。2012年2月17日,在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外方一致行动,就招收单项中国法学硕士向我全面发难,我以相关合同条款为依据耐心解释。最后,欧盟代表宣布暂停讨论此事,声称:“我们将给欧盟总部的律师写信,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为准,一周内送到与会代表。”一周后,等来的不是什么律师函,而是转发欧盟驻中国使团官员给汉堡大学尤翰林的信函[4],信件称:欧盟不同意招收单项中国法学硕士。收到此信之后,我在2月24日给黄校长写信,我表示:无法认同欧盟官员的意见,因为这是超越权限地干预一个中国大学内的法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无法接受欧盟官员对政府协议的单方解释,除非中国政府书面认可这一解释,希望学校出面与之交涉。结果,校方正式约我谈话,传达“集体决定”,按照欧盟官员的上述意见修改工作计划。

在中欧法学院原则问题上,黄校长的立场与我完全相反,他认为:“不和欧盟合作,中欧法学院就要撤销,中国政法大学已经有这么多法学院了,为什么还要增加一个?”在管理委员会会议上,黄校长赞同“单项中国法学硕士不纳入中欧法学院工作计划”,并且亲自执笔将这一意见写进了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5]在管理委员会召开之后,学校正式要求我配合欧方,从联席院长的“2012年工作计划”中删除有关单项中国法学硕士的内容,外方事先得知校方将向我施压,攻势更为凶猛。

如果我顺从这些意见,我必须把2012级秋季入学的单项中国法硕士生安排到其他学院,我必须在2012年秋季停止招收新生,这无异于向全世界宣布中欧法学院解散。不管这是谁的意见,不管这是以什么名义传达的意见,我都难以顺从,因为我不能亲手终结自己参与创建的、蒸蒸日上的学院,我不能无端毁损用中国和欧盟纳税人的钱所铸就的无形资产,我不能对学生背信弃义——一个学院在招生之后又宣布学院将在学生毕业之前终结,这是极不诚信的——因为学生报考学院的时候有理由期待学院永久存在,除非学院在招生章程中事先提醒学生学院将在他们毕业之前结束。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也不相信管理委员会有权做出效力溯及既往的决议,在2012年推翻联席院长一年前共同作出的、已经执行的决议。但是,只要可以不改变基本立场、价值,我不愿与任何人发生无谓的冲突。在修改工作计划的时候,我简单地把“2012级双硕士”纳入了工作计划[6],因为2012级单项中国法硕士招生已结束,只要外方把2012级单项中国法硕士看成是可能在2013年秋季开始欧盟法学习的“2012级双硕士”,也就等于认可了已招收的“单项中国法学硕士”,项目的合法性也就无懈可击,问题就这样解决了。我没有妥协,却避免了冲突。朱勇副校长支持了我的立场。

2012年,我的主要工作是强化单项中国法学硕士项目,我要感谢欧方拒绝招收2012级双硕士,这给单项中国法学硕士在2012年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我从来不隐瞒自己的一贯立场:开展双硕士项目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的声誉,而不是为汉堡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开拓中国市场。在中国发展外国学位项目是有一个新意的举措,但是,其真实价值和可持续性都有待时间检验。

2012-13学年,学院为单项中国法学硕士开设了38门课程[7],其中18门为英文讲授的法学课程,学院为此专门聘请了四名外教,我自己也为学生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课。与此同时,学院继续在国内和海外招收2013级单项中国法学硕士。

在此,我应当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如果没有研究生院的支持,在管理委员会会议之后,中欧法学院在2012年秋季招收单项中国法学硕士将面临更多的困难。不仅如此,研究生院还批准中欧法学院开展博士生招生的免试推荐改革。在中欧法学院最困难的时候,研究生院伸出援手是够义气的。

 

2. 教师和行政人员聘用

在2012年管理委员会会议上,欧盟官员提出:“中欧法学院签署的任何聘用合同不能超过2012年12月31日”,我对外方这种背离常理的行为既不吃惊也不失望,因为我没有理由去信赖一个外国政治组织,也从来没有期待它会对一个中国法学院的可持续发展真正负责。然而,令人郁闷的是:外方无理到极点的意见居然作为一致意见写进了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8],为此,我不得不就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发出书面不同意见[9]。假如我执行了这一决议,在2012年12月31日,各位收到我这封信的时候,一个有300多名在校生的法学院就已经没有一个老师在上课、没有一个行政人员在工作,下学期三个年级学生就没有课程安排,没有老师给他们上课、指导论文,学院就成为一个空壳,学生肯定会抗议示威……。我不会让这种情况在我的任期内发生。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我给所有第三次签订合同的“非在编行政人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我按照工作需要,给所有中国政法大学编制内的行政人员续签了两年合同;我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用了2012-13学年全年、2013-14学年第一学期所需要的全部中国和国际教师,[10]并为此留足资金。

 

3. 财务

3.1 审计

按照汉堡大学2012年提交管理委员会的财务报告[11],中国政法大学在2008-2011年期间几乎没有对项目进行任何投资——不仅没有履行当初承诺的100万欧元投资,而且占用了学费收入。相反,大部分欧方合伙人在2011年都已超额完成出资义务。这份财务报告意味着宣布中国政法大学严重违约,所有欧洲合伙人都可据此向中国政法大学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校方对此无动于衷,没有任何表示。每当中国政法大学应当说话而保持沉默的时候,我不能不越俎代庖,批驳了汉堡大学的财务报告,要求他们召回所有未经审核的财务报告。在法律上,我是在行使某种代位权——应当代表机构、团体行使权力的人不行使权力,机构、团体可能因此而蒙受损失的时候,利益相关者得为维护机构、团体的利益而提出主张。

汉堡大学把人力出资看成合伙人的软肋,只要中国政法大学不听从,汉堡大学就会否认中国政法大学的人力出资。在学院成立之初,汉堡大学就要求中国政法大学申报人力出资须附带银行对账单,而对欧方合伙人却没有这一要求。汉堡大学将人力出资申报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经汉堡大学同意,才会报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过多年谈判,汉堡大学在此问题上毫无达成谅解的诚意,这就逼迫我在中国另行审计。2011年5月,我说服高美莲院长,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41条[12],在中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欧法学院财务进行出资和拨款的专项审计。联席院长的这一提议得到管理委员会批准,汉堡大学也同意接受审计。2012年4月6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欧法学院2008-2010年财务审计报告”[13];2012年9月25日,会计师事务所又出具了“中欧法学院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14]。两份审计报告确认了以下事实:

(1)到2010年12月31日为止,中国政法大学已完成了100万欧元人力出资。

(2)中国政法大学返还中欧法学院的2008-10年学费属中国政法大学对该项目的财务贡献。

(3)到2011年12月31日为止,汉堡大学仅将32%的欧盟实际拨款用到了中欧法学院,没有履行它在“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7.2条承诺的将“全部”欧盟拨款用于中欧法学院。

(4)到2011年12月31日为止,汉堡大学对中欧法学院的出资为零,完全没有履行它在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承诺的、对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投资458万欧元的义务。

    2012年12月,学院公布了2012年财务信息。到2012年12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对汉堡大学的应收帐款已达500多万元。[15]

 

3.2  2012年预算

2012年,汉堡大学的尤翰林、布哈一心想把预算制定作为他们收复失地的反击战。他们主张:第一,制定预算是欧方院长的权限;第二,只制定一个预算,这就是汉堡大学欧盟项目的收入和开支预算;第三,中欧法学院2008-2012年的学费收入必须纳入收入预算,作为汉堡大学对欧盟的赔偿准备金。[16]

在全面违约的情况下,汉堡大学仍然这样嚣张,我无路可退,只要退让一小步,中国政法大学就会损失4,000万元左右——这是汉堡大学提出的用学费作为赔偿准备金的数额。更何况,这事关国家主权,全世界没有一个国立大学会同意把她的收入纳入另一个国家的政府预算。把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费收入纳入德国汉堡大学的项目预算,受欧盟法律规制,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奇耻大辱。但是,黄校长认为:“算了,就制定一个预算,没有什么了不起。把学费放进去,也没有多大关系。”

2月16日,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前夜,尽管因连日连夜准备会议,我已精疲力竭,我还是应邀参加了黄校长召集的中方委员的会前沟通。我把汉堡大学发送的预算文本翻译成中文,递交给每位委员。在此次会议,我只强调了一个观点:“预算必须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国财务制度为依据,预算的名称必须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预算’。”在会议期间,由于我力主制定“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预算”,欧盟官员、欧方代表对我发动轮番围攻。遗憾的是,嗣后的会议纪要、指示都没有提到“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预算”,这使我在管理委员会会议之后制定预算时和外方的交涉更加困难。

在管理委员会会议之后重启预算制定的第一天,我指出了汉堡大学代表草拟的“收入预算”存在虚假信息和多处错误[17],我说:“即使这不是故意欺诈,也是严重失职。”我要求汉堡大学代表立即召回提交讨论的“收入预算”,并赔礼道歉,在此之前不再讨论“收入预算”。从这一天开始,汉堡大学代表终于同意循序制定“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预算”(学院预算)和“2012年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并同意在制定学院预算过程中划分欧盟资金和发展基金分别覆盖的开支项。预算制定相当顺利,三天完成。可是,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后,汉堡大学代表到欧盟驻中国使团进行请示,欧盟官员认为:如果承认“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预算”,汉堡大学不仅没有收复失地,反而承认了欧盟、汉堡大学有义务按照预算向中国政法大学拨款,这是不可接受的。于是,汉堡大学代表全面反悔,在向管理委员签发预算草案的时候,欧方院长声称他只对“项目预算”负责。

 

在管理委员会会议前后和会议期间,我一再提醒委员:“项目预算”是汉堡大学申领欧盟年度拨款的必备文件[18],只是因为“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9.2条[19]禁止汉堡大学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而向欧盟提交“项目预算”,汉堡大学才不得不承认管理委员会对该预算的管辖权。但是,只要联席院长就“项目预算”达成一致,即使管理委员会没有批准,汉堡大学也可以据此向欧盟申请拨款。因此,我签署了“学院预算”、“项目预算”草案,欧方院长仅仅签署“项目预算”,这完全可能被解释为“联席院长已经就项目预算达成一致”,汉堡大学可以据此申请拨款。我先写信要求“欧方院长”澄清此事。尔后,又要他当面回答,他把右手放在胸前,对我说:“我以自己的名字发誓:汉堡大学没有这样做,因为汉堡大学还有足够的钱,汉堡大学不需要再向欧盟申领2012年拨款。”“欧方院长”的发誓并不会增加汉堡大学的可信度。我感到困惑的是:像汉堡大学是否利用联席院长签署“项目预算”(草案)申领了欧盟拨款这样的大事,校方无人发问,欧方合伙人也不发问,汉堡大学也一字不提,可见欧盟所谓“对外援助资助”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形是多么严重——没有人负责,没有一种有效的制约和问责机制。

 

3.3. 发展基金的使用

 

在2012年初,汉堡大学代表宣布:停止向中国政法大学拨款,在中国政法大学用尽所有学费收入之前,汉堡大学不再给中国政法大学拨款。我在第一时间向校领导书面和口头报告了此事,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2012年1月之后,在汉堡大学停止拨款的情况下,来源于学费收入的发展基金能否用于法律职业培训、研究经费报销、国际旅费等等,就成为必须回应的问题。经过法规研究、学校财务规程研究,我主张: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应与学校规定可报销范围一致,与财务规章限定的、可列入“高校办学成本”[20]的开支相一致;凡是汉堡大学代表同意列入“学院预算(草案)”并同意用欧盟资助覆盖的开支,由于汉堡大学中止拨款,中国政法大学不得不垫付的,可暂时垫付,一律记为中国政法大学对汉堡大学的应收帐款。

 

面对巨大压力,在执行中方财务规章问题上,我寸步不退。凡“高校办学成本”之外的开支,如:法律职业培训开支、与项目有关的国际访问开支、2012年之前设定而没有完全执行的研究项目的开支、欧方院长开支、欧方院长秘书工资,全部用2011年剩余的欧盟拨款覆盖。我可以自豪地宣布:2012年,来自教育经费发展基金,百分之百用于中欧法学院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的教学活动。

 

4. 学院商标

2011年1月18日,学院以学校的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6项商标,覆盖学院中英文名称全称、简称、类似名称和图标。经过一年公示,商标局批准了两项申请,驳回四项申请,学院以学校名义就四项申请提出了复议。上述申请都在事先告知欧方,并在学院网站公布[21]

2012年5月23-25日,黄校长与汉堡大学校长会面时,对方要求分享中国政法大学已经注册的商标,否则,汉堡大学将在海外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这一重要信息并没有引起黄校长警觉。2012年7月18-20日,汉堡大学已经盗用中欧法学院中英文名称全称、简称、相似名称、图标在“欧共体商标和设计注册署”(OHIM)申请了5项商标。可是,在9月6日汉堡大学校长和黄校长往返的备忘录草案居然还在继续讨论“在海外注册商标,需双方取得一致”(此文件由外办转发,但缺乏前后相连的往来信件,因此,我无从判断是哪一方写上了这句话,又是哪一方把这句话删除了)。7月2日,黄校长还在声称:汉堡大学在商标问题上作出了重大让步,愿意搁置争议。我觉得,黄校长是在没有读懂外方书信和文件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善良愿望去发挥他自己想象的外方的好心,所以我不得不多次提醒他:“你需要站在中方立场思考问题,而不是相反。”

 

如何弥补由于校内邮件传递迟延,导致学校错过商标复议一事,一直是我的心结。在离任之前,我多次与国家商标局联系,陈述理由。与此同时,我也搜索OHIM网站,了解对方有何动作。12月6日,我发现了汉堡大学盗用学院中英文名称全称、简称、相似名称和图标在“OHIM”申请商标一事。如果我能够及时跟进校长与外方交涉的信息,这一切本来是可以事先防范的,但是,校方与外方的交往对我严格保密的。

汉堡大学在海外注册商标,为欧盟进行项目二期招标扫清了法律障碍。按照欧盟法规,若项目招标涉及第三人名称、商标,应避免招标。因此,我从学院成立之后就考虑商标注册,以确保二期项目避免招标。但是,汉堡大学申请商标注册之后,不确定因素增加了:欧盟的项目招标限定在欧盟成员国,而中欧法学院中英文全称、简称和图标如今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某一机构的商标,以侵犯中欧法学院的中国商标为理由而对项目二期招标提出异议,已经不那么理由十足了。相反,学院在欧洲招生则侵犯汉堡大学已经注册的商标。更为严重的是:本来,作为合伙人,汉堡大学对中国政法大学负有高度诚信义务,一个合伙人偷偷地用另一个合伙人的名称去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这是严重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中方主张商标申请无效是有坚实理由的。但是,汉堡大学现在可以抗辩说:在申请商标之前,汉堡大学校长已经告知黄校长,并且可以用备忘录草案证明这一点。总之,在以后两年,学院将面临异常艰难的商标争夺战!

 

5.项目延期

2011年8月5日,在欧盟驻北京使团召开了有汉堡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育部和商务部代表共同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在此次工作会议上,欧盟代表正式提出:中欧法学院一期项目资金大部分没有动用,在此情况下启动项目二期,很难获得新的预算,建议一期项目延期一年。欧盟资金是给汉堡大学的,中欧法学院资金是汉堡大学按季度固定拨付,既不参照工作计划,也不考虑需要,因此造成了大量资金积压。[22]

项目延期本来是帮汉堡大学和欧盟挽回面子。如果不延期,积存这么多资金,汉堡大学编制预算和执行项目都是失败的,欧盟认可汉堡大学的方案也是审核不慎而导致过度资助。

 

从中方立场出发,在2011年年底前,我有保留地支持延期一年,因为学院招收2011级双硕士超过了招生许可,延长一年可确保2011级双硕士的学位认证。同时,我也试图说服黄校长,尽可能与教育部沟通,说服教育部追认2011级双硕士招生,并草拟了以学校名义呈递教育部的报告。只要教育部追认2011级双硕士招生,就不必考虑延期一年。这是我的一贯立场。

 

由于教育部一直没有追认2011级双硕士招生,2011年10月,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中外合作办学延期一年。在2011年11月,我与汉堡大学谈妥了延期一年的全部细节,汉堡大学校方签署了我草拟的延期一年所需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修订本,邮寄给中国政法大学校方签署。我提交黄校长签字,黄校长认为:汉堡大学方面的签字人不是校长,需发回更正。否则,在2011年12月初,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延期协议已提交教育部。

 

在欧盟大使写信之后,黄校长对延期问题高度重视。在党委常委会上,黄校长说:“项目在我任期内丢了,首先,我和石书记负有重大责任,其次,方老师也负有责任。”对这句话,我至今仍然是百思不得其解。汉堡大学与欧盟的合作本来就在2012年12月31日结束,按期结束是正常的,延期是因为汉堡大学截留资金,导致项目一期资金大量剩余,黄校长对此如何有“重大责任”之忧?让人看不明白。与此同时,汉堡大学的尤翰林到处散布:项目二期要重新招标,并不断用这一传言影响黄校长。于是,黄校长担心:如果重新招标,中国政法大学能否中标?延期两年至少可以推迟重新招标;两年之后,不管是否重新招标,不管中国政法大学能否在竞标中胜出,或许都可留给后任。

 

2012年3月,根据学校“四个层次管理”的安排,我按照黄校长的意见,将延期谈判的工作移交给了学校外办。

 

2012年5月,校方诚邀汉堡大学校长参加校庆,汉堡大学校长未能成行。校庆结束之后,黄校长立即飞赴汉堡,与汉堡大学校长洽谈,目的是恳求延期,在管理委员会有关延期一年的决议生效的情况下,黄校长跟进外方的意见,把延期一年变为延期两年。

(二)

6. 校长备忘录

2012年7月2日,我给学校领导发出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我反对签订所谓“校长备忘录”,因为它是多此一举,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制造更多的问题,并且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黄校长感到尴尬,他声称“取得重大成果”的备忘录草案逻辑混乱、中文和英文文本漏洞百出,而他据以作出判断的、外方草拟的备忘录中译本存在着漏译和译者的错误理解。7月2日上午,黄校长召集朱勇副校长、我和外办工作人员开会,讨论备忘录。在会议上,只有黄校长一人支持他自己的意见,只要有起码的细心、认真,写进备忘录的那些片面理解、错误认识和有关外方观点失真的解读都是可以避免拿到会上来的。我当然不能对此保持沉默。最后,黄校长完全失态,他对我说:“道不同不相为谋,既然意见不同,你就可以退出这个项目。你为什么不退出?当初,是徐校长签了这样的合同,我有什么办法?既然签了合同,就要认账。”我说:“道不同,谁退出,谁留下,都应当依照法律、合同。徐校长当时签订的合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利益,你的问题恰恰是没有坚持执行徐校长签订的合同,放弃了中方利益。”结果,会议中途结束。

 

8月份,欧盟大使再次给黄进校长写信,抱怨黄校长工作效率不高,表示对他当初表态支持黄校长所说的“四个层次”管理感到后悔,因为黄校长并没有拿出“四个层次”管理的可行模式。此后,校方一度表示:要对汉堡大学实行“战略转变”,不能一味退让。外办负责人通知我:草拟一份有关汉堡大学违反合同的文件,这在校内会作为“绝密”文件,由学校外办报教育部,以便中国领导人在交涉中有话可说。可是,在10月份召开合伙人会议前后,又改变战略,说“项目延期两年是首要任务。”“四个层次管理”在客观上为欧盟直接干预中国法学教育打开了门户。一年来,学校个别领导人没有定见,没有是非对错,用过多的注意力观察政治风向,观察上层动向,看外国人脸色,该做的事不做,错失机会,给中国政法大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政治损失。(有关汉堡大学给中国政法大学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已在2012年5月23日致黄校长的信中列出了详细数据)。

 

在10月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上,校长备忘录受到了欧方冷嘲热讽的羞辱。欧盟项目官员表示:她对这么多人费时讨论备忘录大惑不解,不管签不签备忘录、不管签多少个备忘录,她只认一个资助合同。所有的欧方合伙人都表示,校长备忘录不能代替合伙协议,双方校长不能代替合伙人作出延长或不延长的决定。欧方院长因并没有参加会议,事后他对我说:“两个校长用半年时间去草拟他们一次谈话的备忘录,这是世界上最奇怪的现象。”但是,他又补充说,备忘录谈到了包括更换中方院长在内的管理层全盘更换,这使他感到很兴奋,他希望我能够支持这个备忘录,不要阻拦权力交接。

 

从任何一方面看,签署校长备忘录都是一个多余动作,而这个多余动作给外方提供了重启合同谈判的机会,给二期项目谈判增加了难度,而备忘录本身则是一个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文件。

 

7. 学院网站管理

网站是学院项目管理、推介和公共关系的重要平台。从学院建立以来,我每天都为网站写作、编辑,维持一个中英文双语的教育网站,工作量极大,我为之付出了许多心力。在教育部批文下达的第二天,学院网站就已开通,并刊登招生信息,此后,学院经历的一切事件,学院网站都有真实记载。学院网站已经成为研究中欧法学院历史的最权威的信息资料库。自2008年10月到2012年12月底,本院网站的总访问量为2,446,024人次,日均访问量1,574人次。

 

学院网站在2012年成为外方争夺的目标。在管理委员会会议结束之前的一分钟,汉堡大学代表提出:中欧法学院网站发布任何信息都要得到欧方联席院长同意。这一议题本来没有纳入会议日程,而且当天下午的会议已持续了7小时,会议主持人表示:此事以后再议。我本来已举手要求发言,反对汉堡大学代表的建议(有会议录音为证),根据主持人的意见,我就没有坚持。可是,外方在事后要求把“学院网站刊登任何信息需联席院长一致同意”写进会议纪要。在我坚决反对之下,最后成文的管理委员会决议写成“在学院网站发布任何通知都要得到两位联席院长同意。”[23]可是,管理学院网站需要三个基本条件:(1)懂中文、英文;(2)能坐班;(3)与学校签署“网络安全责任书”。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之后,我把“网络安全责任书”译成英文,让汉堡大学代表签署,他表示拒绝——既然如此,他也就没有资格过问学院网站的任何事情。

 

8. 罢免中方院长

2011年4月,原欧洲法院大法官高美莲在汉堡大学的压力之下辞去中欧法学院联席院长职务,汉堡大学退休教授布哈接任,任期一年。此后,欧方公开发动了抢夺中欧法学院主导权的战争,把我锁定为主要打击目标:

    ——2011年4月,欧盟官员在合伙人会议上公开表示:在中欧法学院治理结构中,中国法应当让位欧盟法。[24]

——2011年10月15日,欧盟大使来中国政法大学参加中欧法学院第三届国际学术研讨会,公开教训中方:要按照欧盟的旨意执行项目,教育、培训、研究三个项目“齐头并进”,学费要纳入项目资金,实际上是公开对我发难。

——2011年11月15日,汉堡大学代表率领一个云集政界、商界精英的汉堡市长访问团来到中欧法学院。会议期间,德方一名国务秘书、司法部律师和汉堡大学代表要我离开会场,与他们谈判“发展基金”的使用,他们声称是以政府官员的身份,代表作为中欧法学院出资人、“利益相关者”的汉堡市政府直接与我对话。

——2011年10月,在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外方就学费问题发难,与我激辩。外方本来想在欧盟官员面前表演一场夺回控制权的闹剧,借此形成一个压倒中方的决议或者纪要,但是在会议期间和会后草拟纪要的过程中,他们的计划一一落空。

…….

 

2011年11月28日,欧盟大使给黄校长写信,黄校长对此积极回应,作出“友好表示”:(1)黄校长不止一次带着随员密访欧盟大使,恳切表达“合作愿望”;(2)黄校长在向欧盟官员倾诉“合作愿望”的一切场合,一定把我排除在外,以示与我拉开距离或者划清界限;(3)黄校长迫不及待地向欧盟大使表示,他将学院管理权分成了“四个层次”,即:在中外院长之间、管理委员会中外主席之间、两个学校之间和两个政府之间分配学院管理权,遏制中方院长的越权行为,此建议深为欧盟大使赞许;(4)黄校长进一步向大使表示,他将在校内设立“中欧法学院工作领导小组”,以限制我的权力;(5)黄校长同意把中欧法学院的全部学费纳入资助合同,交给汉堡大学支配。

黄校长在向欧盟大使表态的时候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欧盟从来没有对中国政法大学作任何承诺,欧盟从来不承认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国政府也从来没有允许外国政府、外国政治组织、宗教组织进入中国教育领域。

 

中欧法学院管理结构是中国法律、政府协议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决定的,黄校长和欧盟——一个区域一体化组织——共同推出所谓“四个层次”的管理,这本身就与四个层次一一对应的说法背道而驰。我不反对设立“领导小组”,但是应该采取修改合同、章程的方式,把“领导小组”纳入合同、章程。即使需要在管理委员会之外设立一个“领导小组”,也不能一方面“领导”中方院长,另一方面,完全放弃对外方院长的“领导”。有意思的是,当黄校长在强调“四个层次”管理的时候,汉堡大学的尤翰林却同时担任着汉堡大学代表、汉堡大学法学院代表、汉堡大学中欧法学院项目办公室主任、管理委员会外方主任和合伙人会议主席、召集人,集“四个层次”的权力于一身。在此背景下,黄校长向欧盟大使推荐“四个层次”的管理,只是想表达这样的“善意”:“我可以困住方流芳的手脚,把他放在‘四个层次’的底层。至于汉堡大学,当然不受‘四个层次’的约束,尽管放开手脚与方流芳对抗。”然而,尽管我被困住了手脚,外方还是一触即溃,因为他们遇见了一个比他们整体相加还要强大的对手——一个以中国主权、法律和合同为后盾的、抗压能力超强的中方院长。

 

2012年年初,就在黄校长强调“合作”、“让步”以“挽救”项目的时候,汉堡大学对中国政法大学当头一棒,全面停止履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7.2条,无期限地中断对中国政法大学的拨款。黄校长对此没有抗议,甚至没有追问,我只能再次越权,一再要求汉堡大学拨款。黄校长却让我保持沉默,理由是“马上要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了,问题可以在会上解决。”

 

在管理委员会召开之前,我面临巨大压力,整个春节,无一日安宁。受到欧盟大使来信的鼓舞,欧方院长声称“不受一切先例约束”,扬言一切都要推倒重来。欧方院长主张:草拟提交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预算都是欧方院长的权力,中方院长的角色只是应邀参加讨论欧方院长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预算。为此,圣诞节之后,他自行从汉堡带来一个所谓“财务专家”帮助他制定财务报告和预算。

 

我当然不能接受欧方院长的上述主张,因为我的法定义务不允许我放任“外方院长”——一个与中国政法大学既没有合同,也没有工作签证的德国人——超越法律和合同自作主张。于是,欧盟项目官员给我写信、欧盟大使再次给校长写信,表示严重关注联席院长制定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预算的进展,并再次指责我“不合作”。黄校长立刻跟进,发话要我“顾全大局”。2012年全年,外方每次发话,学校总有人传话;外方每次来信,学校总有人张罗;外方每次对我指责,学校总有人扬声放大。可是,2012年全年,我发出的、包括黄校长为收信人邮件共计74封,仅收到回复两次,每次一句话,共计70个字,真是惜字如金!有关学院管理体制的、最重要的指示是黄校长在223日用一个手机短信发给学院工作人员的, 全文如下:

 “请转告方老师,需要学校定夺的,明确告诉石书记、朱校长、国际交流处和我,以便商定。”

2012年2月之后,欧方的战略就是把我作为“定点清除”对象,欧盟官员、欧方合伙人、汉堡大学、欧方院长协同作战,倾全力驱赶我下台。欧方这样做的时候,同时在中方寻找内部策应,搜集情报,封锁信息,分化瓦解,用尽一切卑鄙手段:

 

——明明是外方院长单独行使权力,造成了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的延滞。在2012年2月17-18日的管理委员会会议上,我却在同一程度上受到批评,要我也和外方院长一起对“僵局”负责,并且亮出了“底牌”:再次出现“僵局”,两个院长应当一起辞职。外方院长喜出望外,他对此求之不得,正盼望着早日完成在中国的任务,回去领奖金。在管理委员会期间,外方提出:如果联席院长在会议之后的一周内不能就预算达成一致,两人都要辞职,中方委员不说话。会后,黄校长找我谈话,要我“掂量掂量”[25]。黄校长实在是高估了联席院长对我的价值,我受此联席院长头衔,犹如孙悟空本该称“齐天大圣”而领衔“弼马温”。对我来讲,最为重要的是责任,我没有心思和时间掂量政治,头衔随时可拿走,但在位一日,就要尽职。

 

——管理委员会会议之后的一个月,外方院长不断挑起事端。3月8日,在回汉堡之前,外方院长公然对我进行威胁,他说“你要明白自己的危险处境,你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去除的唯一障碍(“you are the only obstacle we have to remove”),下星期你等着吧。”“此次回汉堡,我可能不回来了,如果我不回来,你也要辞职,我们必须一起辞职。”“我能接近政治高层,我会让政治高层出面收拾你。”我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了这一公然威胁,学校无人理会。

——2012年3月26日,校方转达以下意见:汉堡大学校长来信,抱怨中方院长难以合作。校方建议我接受“工作调动”,担任学校图书馆馆长和校长助理,我表示难以接受。

——2012年4月,汉堡大学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名义召集合伙人会议,却迟迟不给我邀请函。在会议召开前一周,我还没有收到邀请函,校方决定:中国政法大学将抵制此次会议,并建议其他中方合伙人也不参加。可是,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外方突然给我发来邀请函。与此同时,校方通知我:校方改变了意见,要求我以最快的速度取得签证,到瑞典参加会议。然而,我有何神通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取得签证?我能看清外方迟迟不发签证的意图,但我看不明白:校方为什么前后反复,配合外方,让我处于无所适从的困境?

——2012年4月19日-22日,在我没有到会的情况下,汉堡大学代表、欧盟官员挑动欧方合伙人,向我发起了“隔空打物”的进攻,每个欧方合伙人都表态:以中方院长下台为条件,同意项目延期两年。虽然,谁都知道:讨论中方院长去留根本不在合伙人会议权限范围内,可是,根据外方提供的会议纪要:参会中方人员无一表示异议,甚至有人当场“揭发”中方院长没有执行校长指示。事后,我拿着会议纪问黄校长是否对我作过纪要所说的“指示”,黄校长矢口否认。那么,无中生有的“揭发”者又该对此负何种责任?值得一提的是,419合伙人会议之后、53外方给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纪要之前,我对合伙人会议内容一无所知,外方院长和中方参会者一起对我封锁消息,给我的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

——在合伙人会议期间,国务委员刘延东于4月18日上午访问欧盟总部,与一位欧盟委员会谈,该委员在致辞的时候突然谈到:“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与欧方院长的合作不好,欧方院长都无法工作下去了,这该怎么办?”这就是汉堡大学代表在一个多月之前向我宣布的、将由欧盟高官向中方领导人“告状”的政治安排。

——2012年4月23日,欧盟派出所谓独立监察员(monitor)来学院调研。5月底,独立检察员发来所谓“监察报告”,该报告是雇佣写手的粗制滥造的伪劣产品,充满了欧洲中心主义的狂妄、无知和浅薄,报告者说:欧方以为中方院长下台就能解决,这是“天真”的想法,只有废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能担任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这一规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她建议汉堡大学派出一个人到北京掌控一切。报告放肆地诋毁中国政法大学不履行合同、贬低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制。在中方保持沉默的情况下,我再次越过“四个层次”的分工,在6月8日给所有合伙人和欧盟官员发出了批驳这一报告的信件[26]。我为此释怀,我也要感谢其他中方人员,在每次需要中方说话的时刻,他们总是慷慨地把本来应当珍惜的机会让给了我。

——2012年5月,黄校长去汉堡大学拜会汉堡大学校长,“更换管理者”成为双方校长会谈的核心内容。黄校长离开北京前,我一下机场就去学院路拜会他,我强调指出:商标、中方审计、学费适用中国法律和中方院长人选,都是没有任何谈判余地的,黄校长当时也表示同意,而他的实际行动完全相反。

——2012年11月,汉堡大学校长给黄校长发出最后通牒,指出:汉堡大学以更换现有管理者为条件而同意延长项目,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必须在年底完成此事。

——2012年11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网站刊登了“海内外招聘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的公告。[27]

2012年,在外方向我进攻,轰我下台,校方催我辞职的情况下,我坚持工作岗位,这是我的义务,我无怨无悔。但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学校对学院按照学校管理制度正式提交的请示、汇报一概置之不理,一次又一次延误学院工作,一次又一次让我处于被动。黄校长一方面随意作指示,一方面,他又小心避免留下任何文字指示。法学“最高学府”靠传言治校,不留记录,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工作方法和心态?我建议党委常委们认真研究一下。

在此,我想对党委书记石亚军教授表示谢意,没有他的谅解和支持,我恐怕很难坚持到任期最后。

 

9. 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是否成功?最可靠的检验标准就是: 假定外方明天停止资助、假定外方明天停止合作,学院能不能办下去?怎么办下去,能办多久?世界上没有永久的合作,更没有所谓“无偿援助”,教育领域的国际合作,就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与欧盟官员、汉堡大学代表和欧方合伙人的交往中,我一直强调这一标准,至今没有人能提出令人信服的反对理由。

 

按照以上标准,中欧法学院已经初步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学院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可持续的法学硕士课程模式;

(2)2012学年,本院已有三个年级、共有321在校学生,其中国际学生9人。2013级硕士生报名已经结束;

(3)在2012年12月,2012-13学年第二学期、2013-14学年第一学期中国法硕士生课程、师资都已经安排妥当,并上网公布。[28]

(4)英文讲授的中国法已开发了12门课程,形成了面对国际学生的硕士项目。以此为基础,即使没有欧盟资助、没有汉堡大学配合,学院对国际学生仍然具有吸引力。

(5)在2012年,学院完成了2008-2010财务年度、2011财务年度的中方审计,确认了中国政法大学财务贡献,按照中国法律澄清了学费性质。[29]

(6)在2012年,学院以学校名义申请的两项商标已获得批准,确保学院在中国对中欧法学院英文名称的简称具有排他权。

(7)汉堡大学中断拨款,反而促使学院根据资金规模、资金流入可持续性而调整项目、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既不依赖外方拨款,也不把风险转移给学校。

(8)学院在国内外声誉良好,已经开始凝聚优秀师资、生源和管理人员的发展能力。在亚洲三十个最受欢迎的法学硕士项目中名列第五。欧盟大使、欧洲理事会主席、欧方项目评估专家、汉堡大学和欧洲合伙人都承认:硕士项目已成为中欧法学院最亮的招牌,但是,相当一部分欧洲人对此羡憎交织。

 

10. 小结

五年前,本着对法学教育事业的热爱,本着对中国政法大学的热爱,我接受了这个艰巨而光荣的任务。我深知:一个人做正确的事,肯定会有人反对;一个教师违背校长意愿而在大学里做正确的事,肯定会遭到校长周围所有的人反对。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内外,我却得到了学生、教师的支持,得到了党委大多数成员的支持,这说明中国政法大学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学校。

五年来,在与欧方的合作中,我并不是从民族主义立场出发而排斥外方,也不是一味偏向中国政法大学,我所做的只是维护中国政法大学无可争议的合同利益,要求外方履行无可争议的合同义务。然而,在黄校长眼里,这就是我的罪过。黄校长认为,中国政法大学的合同利益应让位于“合作大局”,而外方所有的义务都可以免除: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7.2条规定:汉堡大学应当把所有的欧盟拨款用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黄校长认为:不必“斤斤计较”。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12.3条规定:汉堡大学使用欧盟资助应事先经管委会批准。可是,黄校长在“校长备忘录”中承认:汉堡大学不经管委会批准而使用欧盟资助,只要经汉堡大学聘请的普华永道认可,中方也认账。黄校长是在一页财务报告都没有读过的情况下,大胆地做出了这样的结论。

——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4条,汉堡大学颁发的学位必须与它在本国颁发的学位一致,而汉堡大学却挑战中国法律和合同,偏偏颁发为中国政法大学专设学位,我为此多次与汉堡大学交涉,多次恳请学校出面交涉,黄校长一言不发。

——汉堡大学在它填报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申报了458万欧元出资,五年一分钱不出,黄校长一言不发。

——汉堡大学无中生有,称:中国政法大学曾经在2007年8月同意将中欧法学院未来五年的学费收入纳入欧盟项目预算,黄校长积极配合,称“为了保住项目,即使损失个一两千万也值得。[30]

——中国法律要求外国人在华工作需要工作签证,黄校长认为:外方院长持旅游签证、访问签证也是可以的。

——在2012年夏季,学生入学一年多之后,汉堡大学威胁要终止2011级双硕士,称:“这些学生能否在2013年夏季获得欧洲法硕士学位不确定”。在2012-13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时候,我向学校发出紧急请示,请求学校在学生选课之前推出应对方案,事先化解危机,没有任何人回复。

——汉堡大学肆无忌惮地侵犯中欧法学院名称权,否认中欧法学院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部分,我多次请求学校与之交涉,黄校长一言不回。

2012年,黄校长至少是纵容汉堡大学给中国政法大学造成了惨重损失。拨款、学费、学院名称、学院网站、商标、学位项目、学院声誉,几乎所有与中欧法学院有关的权益全部受到了侵害,但黄校长还是不变应万变,“以无穷之退让结汉堡之欢心。”

2011年12月底,在外方已经停止拨款的情况下,黄校长还在党委常委会上批评我“用钱不够放手”、“有这么多钱,为什么不花?有钱就花嘛,大胆地花嘛。中方人员也应当按照国际标准付工资,为什么不和外方拿一样的工资呢?”校长轻率到如此程度,说话如此不负责任,我不得不感到惊讶。

现在,我的任期到了,这副沉重的担子终于可以换肩,我如释重负!当然,我不会放弃自己作为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作为一名资深教授对法学教育事业和中欧法学院的责任。最后,我要对各位多年的支持和关照表示最为诚挚的感谢,并祝各位新年愉快,万事如意!

                            方流芳

                      2012年12月29日

 



[1]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信息,http://www.crs.jsj.edu.cn/index.php/default/approval/detail/554

[2]教育部考试中心海外考试报名信息网,www.etest.edu.cn汉堡大学领导下的中欧法学院第四段“Chinese Juris Mastter中国法学硕士项目”,(最后访问:2012年12月10日,该网页现已从www.etest.edu.cn删除,但保存在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195415538.mht)。

[3]汉堡大学网站,China-EU School of Law (CESL), http://www.uni-hamburg.de/Studium/CESL_e.html

[4]中欧法学院网站,学院日志(2012年2月13日),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66136367.pdf

[5]中欧法学院网站,学院日志(2012年4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第2(4)项: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66152063.pdf

[6]中欧法学院网站,学院日志(2012年4月5日),中欧法学院2012年工作计划第2.2.4条(第10页):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65833840.pdf

[7]中欧法学院网站,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表: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09116181629.pdf,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英文讲授中国法”项目课程表: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09185139848.pdf,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表: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63112152.pdf

[8]中欧法学院网站,学院日志(2012年4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第2(1)项: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66152063.pdf

[9]中欧法学院网站(后台),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85512709.pdf

[10]同前注6。

[11]中欧法学院网站(后台),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85746559.pdf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41条,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8/200710/27718.html

[13]中欧法学院网站,本院公布2008-2010年财务审计报告,http://www.cesl.edu.cn/ecslmanfinanceview.asp?id=1995

[14]中欧法学院网站,本院公布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http://www.cesl.edu.cn/ecslmanfinanceview.asp?id=1996

[15]中欧法学院网站,2012年中欧法学院财务信息公开,http://www.cesl.edu.cn/idxnewsview.asp?id=2079

[16]中欧法学院网站,有关中欧法学院“学费”的重述,方流芳,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24842426.pdf

[17]中欧法学院网站(后台),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85750798.pdf

[18]汉堡大学和欧盟签订的“资助合同”附件II“一般条款”第2.1条:The Beneficiary must provide the Contracting Authority with all required inform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tion. To that end, the Beneficiary must draw up interim reports and a final report. These reports shall consist of a narrative section and a financial section and shall conform to the model in Annex VI. 以及附件VI“财务报告样本”(含当年预算):Forecast budget and follow-up: The Contracting Authority may request this forecast, for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it allows the follow-up by operation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19]中欧法学院网站,组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http://www.ecsl.edu.cn/upload/200807154018710.pdf

[20]《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5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构成。

[21]中欧法学院网站,学院日志(2011年3月16日),http://www.cesl.edu.cn/ecslintro2view.asp?c=1&id=1110;院日志(2012年4月28日),http://www.cesl.edu.cn/ecslintro2view.asp?c=1&id=1754

[22]中欧法学院网站,学院日志(2011年8月日),http://www.cesl.edu.cn/ecslintro2view.asp?c=1&id=1346

[23]中欧法学院网站,学院日志(2012年4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第10项: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66152063.pdf

[24]中欧法学院网站(后台),第6次合伙人大会纪要第5aAd 4 (第5页):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86092037.pdf

[25]2013年1月9日,黄校长表示:“没有说过‘掂量掂量。这是北方方言,我不会这么说的。”

为此,我查阅了工作笔记。领导每次找谈话,我都记笔记,因为我需要执行,而我不能凭记忆执行。2012年2月20日工作笔记如下:

时间:2012年2月20日下午13:50—15:00;

地点:校长办公室

黄:“JMC会议散会后(2月18日8点30分之后),又与ZFS、WCG开了一次会,交换一下意见。今天上午,与书记谈了一下。一致意见是:(1)将工作计划作调整,一周内交给JMC;(2)在3月1日之前将预算交JMC。预算的名称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预算”。能否按以上意见完成?

“在下周,您每天将工作进展向我作一次报告,联席院长共同向管理委员会委员报告。

“如果与欧方院长有分歧,及时解决。解决不了,交校方,由校方作决定。

“项目搞不成,对大家都不好。ZFS很担心,这样下去他要辞职。在管委会上,外方已提出两个联席院长都要辞职。如果不能按时完成预算,外方还要提,您掂量掂量。

“同工同酬问题,谈一下,实在不行,就不要坚持。

“我看,欧盟这些人还是愿意把项目放在这里办的。”

 

[26]中欧法学院网站(后台),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85944167.pdf

[27]中国政法大学网站,中国政法大学面向海内外招聘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启事,http://www.cupl.edu.cn/html/rsc/col657/2012-11/23/20121123153616860470888_1.html

[28]同前注9。

[29]同前注13、14。

[30]2013年1月9日,黄校长向我表示:“没有说过‘“为了保住项目,即使损失个一两千万也值得。”

我查阅了讨论中欧法学院专案的党委常委会会议(2011年12月30日下午)笔记。

黄校长总结发言:“……项目对中国政法大学太重要了,当然要算经济账,但不是主要的。学费放进中欧法学院预算,这也没有什么,还是用在学院嘛。学校现在的经济状况比以前好,这点损失(回应我先前发言提到汉堡大学至少已给中政大造成两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还承受得起。…..”

因此,我对校长的意思没有理解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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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

方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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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中政大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2008-2012)、中政大法律硕士学院创始院长(2005-2009)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fang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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