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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6. 校长备忘录

201272,我给学校领导发出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我反对签订所谓“校长备忘录”,因为它是多此一举,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制造更多的问题,并且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黄校长感到尴尬,他声称“取得重大成果”的备忘录草案逻辑混乱、中文和英文文本漏洞百出,而他据以作出判断的、外方草拟的备忘录中译本存在着漏译和译者的错误理解。72上午,黄校长召集朱勇副校长、我和外办工作人员开会,讨论备忘录。在会议上,只有黄校长一人支持他自己的意见,只要有起码的细心、认真,写进备忘录的那些片面理解、错误认识和有关外方观点失真的解读都是可以避免拿到会上来的。我当然不能对此保持沉默。最后,黄校长完全失态,他对我说:“道不同不相为谋,既然意见不同,你就可以退出这个项目。你为什么不退出?当初,是徐校长签了这样的合同,我有什么办法?既然签了合同,就要认账。”我说:“道不同,谁退出,谁留下,都应当依照法律、合同。徐校长当时签订的合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利益,你的问题恰恰是没有坚持执行徐校长签订的合同,放弃了中方利益。”结果,会议中途结束。

 

8月份,欧盟大使再次给黄进校长写信,抱怨黄校长工作效率不高,表示对他当初表态支持黄校长所说的“四个层次”管理感到后悔,因为黄校长并没有拿出“四个层次”管理的可行模式。此后,校方一度表示:要对汉堡大学实行“战略转变”,不能一味退让。外办负责人通知我:草拟一份有关汉堡大学违反合同的文件,这在校内会作为“绝密”文件,由学校外办报教育部,以便中国领导人在交涉中有话可说。可是,在10月份召开合伙人会议前后,又改变战略,说“项目延期两年是首要任务。”“四个层次管理”在客观上为欧盟直接干预中国法学教育打开了门户。一年来,学校个别领导人没有定见,没有是非对错,用过多的注意力观察政治风向,观察上层动向,看外国人脸色,该做的事不做,错失机会,给中国政法大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政治损失。(有关汉堡大学给中国政法大学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已在2012523日致黄校长的信中列出了详细数据)。

 

10月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上,校长备忘录受到了欧方冷嘲热讽的羞辱。欧盟项目官员表示:她对这么多人费时讨论备忘录大惑不解,不管签不签备忘录、不管签多少个备忘录,她只认一个资助合同。所有的欧方合伙人都表示,校长备忘录不能代替合伙协议,双方校长不能代替合伙人作出延长或不延长的决定。欧方院长因并没有参加会议,事后他对我说:“两个校长用半年时间去草拟他们一次谈话的备忘录,这是世界上最奇怪的现象。”但是,他又补充说,备忘录谈到了包括更换中方院长在内的管理层全盘更换,这使他感到很兴奋,他希望我能够支持这个备忘录,不要阻拦权力交接。

 

从任何一方面看,签署校长备忘录都是一个多余动作,而这个多余动作给外方提供了重启合同谈判的机会,给二期项目谈判增加了难度,而备忘录本身则是一个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文件。

 

7. 学院网站管理

网站是学院项目管理、推介和公共关系的重要平台。从学院建立以来,我每天都为网站写作、编辑,维持一个中英文双语的教育网站,工作量极大,我为之付出了许多心力。在教育部批文下达的第二天,学院网站就已开通,并刊登招生信息,此后,学院经历的一切事件,学院网站都有真实记载。学院网站已经成为研究中欧法学院历史的最权威的信息资料库。200810月到201212月底,本院网站的总访问量为2,446,024人次,日均访问量1,574人次。

 

学院网站在2012年成为外方争夺的目标。在管理委员会会议结束之前的一分钟,汉堡大学代表提出:中欧法学院网站发布任何信息都要得到欧方联席院长同意。这一议题本来没有纳入会议日程,而且当天下午的会议已持续了7小时,会议主持人表示:此事以后再议。我本来已举手要求发言,反对汉堡大学代表的建议(有会议录音为证),根据主持人的意见,我就没有坚持。可是,外方在事后要求把“学院网站刊登任何信息需联席院长一致同意”写进会议纪要。在我坚决反对之下,最后成文的管理委员会决议写成“在学院网站发布任何通知都要得到两位联席院长同意。”[1]可是,管理学院网站需要三个基本条件:(1)懂中文、英文;(2)能坐班;(3)与学校签署“网络安全责任书”。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之后,我把“网络安全责任书”译成英文,让汉堡大学代表签署,他表示拒绝——既然如此,他也就没有资格过问学院网站的任何事情。

 

8. 罢免中方院长

20114月,原欧洲法院大法官高美莲在汉堡大学的压力之下辞去中欧法学院联席院长职务,汉堡大学退休教授布哈接任,任期一年。此后,欧方公开发动了抢夺中欧法学院主导权的战争,把我锁定为主要打击目标:

    ——20114月,欧盟官员在合伙人会议上公开表示:在中欧法学院治理结构中,中国法应当让位欧盟法。[2]

——20111015,欧盟大使来中国政法大学参加中欧法学院第三届国际学术研讨会,公开教训中方:要按照欧盟的旨意执行项目,教育、培训、研究三个项目“齐头并进”,学费要纳入项目资金,实际上是公开对我发难。

——20111115,汉堡大学代表率领一个云集政界、商界精英的汉堡市长访问团来到中欧法学院。会议期间,德方一名国务秘书、司法部律师和汉堡大学代表要我离开会场,与他们谈判“发展基金”的使用,他们声称是以政府官员的身份,代表作为中欧法学院出资人、“利益相关者”的汉堡市政府直接与我对话。

——201110月,在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外方就学费问题发难,与我激辩。外方本来想在欧盟官员面前表演一场夺回控制权的闹剧,借此形成一个压倒中方的决议或者纪要,但是在会议期间和会后草拟纪要的过程中,他们的计划一一落空。

…….

 

20111128,欧盟大使给黄校长写信,黄校长对此积极回应,作出“友好表示:(1)黄校长不止一次带着随员密访欧盟大使,恳切表达“合作愿望”;(2)黄校长在向欧盟官员倾诉“合作愿望”的一切场合,一定把我排除在外,以示与我拉开距离或者划清界限;(3)黄校长迫不及待地向欧盟大使表示,他将学院管理权分成了“四个层次”,即:在中外院长之间、管理委员会中外主席之间、两个学校之间和两个政府之间分配学院管理权,遏制中方院长的越权行为,此建议深为欧盟大使赞许;(4)黄校长进一步向大使表示,他将在校内设立“中欧法学院工作领导小组”,以限制我的权力;(5)黄校长同意把中欧法学院的全部学费纳入资助合同,交给汉堡大学支配。

黄校长在向欧盟大使表态的时候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欧盟从来没有对中国政法大学作任何承诺,欧盟从来不承认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国政府也从来没有允许外国政府、外国政治组织、宗教组织进入中国教育领域。

 

中欧法学院管理结构是中国法律、政府协议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决定的,黄校长和欧盟——一个区域一体化组织——共同推出所谓“四个层次”的管理,这本身就与四个层次一一对应的说法背道而驰。我不反对设立“领导小组”,但是应该采取修改合同、章程的方式,把“领导小组”纳入合同、章程。即使需要在管理委员会之外设立一个“领导小组”,也不能一方面“领导”中方院长,另一方面,完全放弃对外方院长的“领导”。有意思的是,当黄校长在强调“四个层次”管理的时候,汉堡大学的尤翰林却同时担任着汉堡大学代表、汉堡大学法学院代表、汉堡大学中欧法学院项目办公室主任、管理委员会外方主任和合伙人会议主席、召集人,集“四个层次”的权力于一身。在此背景下,黄校长向欧盟大使推荐“四个层次”的管理,只是想表达这样的“善意”:“我可以困住方流芳的手脚,把他放在‘四个层次’的底层。至于汉堡大学,当然不受‘四个层次’的约束,尽管放开手脚与方流芳对抗。”然而,尽管我被困住了手脚,外方还是一触即溃,因为他们遇见了一个比他们整体相加还要强大的对手——一个以中国主权、法律和合同为后盾的、抗压能力超强的中方院长。

 

2012年年初,就在黄校长强调“合作”、“让步”以“挽救”项目的时候,汉堡大学对中国政法大学当头一棒,全面停止履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7.2条,无期限地中断对中国政法大学的拨款。黄校长对此没有抗议,甚至没有追问,我只能再次越权,一再要求汉堡大学拨款。黄校长却让我保持沉默,理由是“马上要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了,问题可以在会上解决。”

 

在管理委员会召开之前,我面临巨大压力,整个春节,无一日安宁。受到欧盟大使来信的鼓舞,欧方院长声称“不受一切先例约束”,扬言一切都要推倒重来。欧方院长主张:草拟提交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预算都是欧方院长的权力,中方院长的角色只是应邀参加讨论欧方院长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预算。为此,圣诞节之后,他自行从汉堡带来一个所谓“财务专家”帮助他制定财务报告和预算。

 

我当然不能接受欧方院长的上述主张,因为我的法定义务不允许我放任“外方院长”——一个与中国政法大学既没有合同,也没有工作签证的德国人——超越法律和合同自作主张。于是,欧盟项目官员给我写信、欧盟大使再次给校长写信,表示严重关注联席院长制定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预算的进展,并再次指责我 “不合作”。黄校长立刻跟进,发话要我“顾全大局”。2012年全年,外方每次发话,学校总有人传话;外方每次来信,学校总有人张罗;外方每次对我指责,学校总有人扬声放大。可是,2012年全年,我发出的、包括黄校长为收信人邮件共计74封,仅收到回复两次,每次一句话,共计70个字,真是惜字如金!有关学院管理体制的、最重要的指示是黄校长在223日用一个手机短信发给学院工作人员的, 全文如下:

 “请转告方老师,需要学校定夺的,明确告诉石书记、朱校长、国际交流处和我,以便商定。”

20122月之后,欧方的战略就是把我作为“定点清除”对象,欧盟官员、欧方合伙人、汉堡大学、欧方院长协同作战,倾全力驱赶我下台。欧方这样做的时候,同时在中方寻找内部策应,搜集情报,封锁信息,分化瓦解,用尽一切卑鄙手段:

 

——明明是外方院长单独行使权力,造成了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的延滞。在2012217-18日的管理委员会会议上,我却在同一程度上受到批评,要我也和外方院长一起对“僵局”负责,并且亮出了“底牌”:再次出现“僵局”,两个院长应当一起辞职。外方院长喜出望外,他对此求之不得,正盼望着早日完成在中国的任务,回去领奖金。在管理委员会期间,外方提出:如果联席院长在会议之后的一周内不能就预算达成一致,两人都要辞职,中方委员不说话。会后,黄校长找我谈话,要我“掂量掂量”[3]。黄校长实在是高估了联席院长对我的价值,我受此联席院长头衔,犹如孙悟空本该称“齐天大圣”而领衔“弼马温”。对我来讲,最为重要的是责任,我没有心思和时间掂量政治,头衔随时可拿走,但在位一日,就要尽职。

 

——管理委员会会议之后的一个月,外方院长不断挑起事端。38,在回汉堡之前,外方院长公然对我进行威胁,他说“你要明白自己的危险处境,你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去除的唯一障碍(“you are the only obstacle we have to remove),下星期你等着吧。”“此次回汉堡,我可能不回来了,如果我不回来,你也要辞职,我们必须一起辞职。”“我能接近政治高层,我会让政治高层出面收拾你。”我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了这一公然威胁,学校无人理会。

——2012326,校方转达以下意见:汉堡大学校长来信,抱怨中方院长难以合作。校方建议我接受“工作调动”,担任学校图书馆馆长和校长助理,我表示难以接受。

——20124月,汉堡大学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名义召集合伙人会议,却迟迟不给我邀请函。在会议召开前一周,我还没有收到邀请函,校方决定:中国政法大学将抵制此次会议,并建议其他中方合伙人也不参加。可是,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外方突然给我发来邀请函。与此同时,校方通知我:校方改变了意见,要求我以最快的速度取得签证,到瑞典参加会议。然而,我有何神通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取得签证?我能看清外方迟迟不发签证的意图,但我看不明白:校方为什么前后反复,配合外方,让我处于无所适从的困境?

——2012419-22日,在我没有到会的情况下,汉堡大学代表、欧盟官员挑动欧方合伙人,向我发起了“隔空打物”的进攻,每个欧方合伙人都表态:以中方院长下台为条件,同意项目延期两年。虽然,谁都知道:讨论中方院长去留根本不在合伙人会议权限范围内,可是,根据外方提供的会议纪要:参会中方人员无一表示异议,甚至有人当场“揭发”中方院长没有执行校长指示。事后,我拿着会议纪问黄校长是否对我作过纪要所说的“指示”,黄校长矢口否认。那么,无中生有的“揭发”者又该对此负何种责任?值得一提的是,419合伙人会议之后、53外方给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纪要之前,我对合伙人会议内容一无所知,外方院长和中方参会者一起对我封锁消息,给我的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

——在合伙人会议期间,国务委员刘延东于418日上午访问欧盟总部,与一位欧盟委员会谈,该委员在致辞的时候突然谈到:“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与欧方院长的合作不好,欧方院长都无法工作下去了,这该怎么办?”这就是汉堡大学代表在一个多月之前向我宣布的、将由欧盟高官向中方领导人“告状”的政治安排。

——2012423日,欧盟派出所谓独立监察员(monitor)来学院调研。5月底,独立检察员发来所谓“监察报告”,该报告是雇佣写手的粗制滥造的伪劣产品,充满了欧洲中心主义的狂妄、无知和浅薄,报告者说:欧方以为中方院长下台就能解决,这是“天真”的想法,只有废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能担任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这一规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她建议汉堡大学派出一个人到北京掌控一切。报告放肆地诋毁中国政法大学不履行合同、贬低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制。在中方保持沉默的情况下,我再次越过“四个层次”的分工,在68日给所有合伙人和欧盟官员发出了批驳这一报告的信件[4]。我为此释怀,我也要感谢其他中方人员,在每次需要中方说话的时刻,他们总是慷慨地把本来应当珍惜的机会让给了我。

——20125月,黄校长去汉堡大学拜会汉堡大学校长,“更换管理者”成为双方校长会谈的核心内容。黄校长离开北京前,我一下机场就去学院路拜会他,我强调指出:商标、中方审计、学费适用中国法律和中方院长人选,都是没有任何谈判余地的,黄校长当时也表示同意,而他的实际行动完全相反。

——201211月,汉堡大学校长给黄校长发出最后通牒,指出:汉堡大学以更换现有管理者为条件而同意延长项目,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必须在年底完成此事。

——20121124日,中国政法大学网站刊登了“海内外招聘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的公告。[5]

2012年,在外方向我进攻,轰我下台,校方催我辞职的情况下,我坚持工作岗位,这是我的义务,我无怨无悔。但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学校对学院按照学校管理制度正式提交的请示、汇报一概置之不理,一次又一次延误学院工作,一次又一次让我处于被动。黄校长一方面随意作指示,一方面,他又小心避免留下任何文字指示。法学“最高学府”靠传言治校,不留记录,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工作方法和心态?我建议党委常委们认真研究一下。

在此,我想对党委书记石亚军教授表示谢意,没有他的谅解和支持,我恐怕很难坚持到任期最后。

 

9. 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是否成功?最可靠的检验标准就是: 假定外方明天停止资助、假定外方明天停止合作,学院能不能办下去?怎么办下去,能办多久?世界上没有永久的合作,更没有所谓“无偿援助”,教育领域的国际合作,就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与欧盟官员、汉堡大学代表和欧方合伙人的交往中,我一直强调这一标准,至今没有人能提出令人信服的反对理由。

 

按照以上标准,中欧法学院已经初步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学院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可持续的法学硕士课程模式;

22012学年,本院已有三个年级、共有321在校学生,其中国际学生9人。2013级硕士生报名已经结束;

3)在201212月,2012-13学年第二学期、2013-14学年第一学期中国法硕士生课程、师资都已经安排妥当,并上网公布。[6]

4)英文讲授的中国法已开发了12门课程,形成了面对国际学生的硕士项目。以此为基础,即使没有欧盟资助、没有汉堡大学配合,学院对国际学生仍然具有吸引力。

5)在2012年,学院完成了2008-2010财务年度、2011财务年度的中方审计,确认了中国政法大学财务贡献,按照中国法律澄清了学费性质。[7]

6)在2012年,学院以学校名义申请的两项商标已获得批准,确保学院在中国对中欧法学院英文名称的简称具有排他权。

7)汉堡大学中断拨款,反而促使学院根据资金规模、资金流入可持续性而调整项目、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既不依赖外方拨款,也不把风险转移给学校。

8)学院在国内外声誉良好,已经开始凝聚优秀师资、生源和管理人员的发展能力。在亚洲三十个最受欢迎的法学硕士项目中名列第五。欧盟大使、欧洲理事会主席、欧方项目评估专家、汉堡大学和欧洲合伙人都承认:硕士项目已成为中欧法学院最亮的招牌,但是,相当一部分欧洲人对此羡憎交织。

 

10. 小结

五年前,本着对法学教育事业的热爱,本着对中国政法大学的热爱,我接受了这个艰巨而光荣的任务。我深知:一个人做正确的事,肯定会有人反对;一个教师违背校长意愿而在大学里做正确的事,肯定会遭到校长周围所有的人反对。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内外,我却得到了学生、教师的支持,得到了党委大多数成员的支持,这说明中国政法大学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学校。

五年来,在与欧方的合作中,我并不是从民族主义立场出发而排斥外方,也不是一味偏向中国政法大学,我所做的只是维护中国政法大学无可争议的合同利益,要求外方履行无可争议的合同义务。然而,在黄校长眼里,这就是我的罪过。黄校长认为,中国政法大学的合同利益应让位于“合作大局”,而外方所有的义务都可以免除: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7.2条规定:汉堡大学应当把所有的欧盟拨款用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黄校长认为:不必“斤斤计较”。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12.3条规定:汉堡大学使用欧盟资助应事先经管委会批准。可是,黄校长在“校长备忘录”中承认:汉堡大学不经管委会批准而使用欧盟资助,只要经汉堡大学聘请的普华永道认可,中方也认账。黄校长是在一页财务报告都没有读过的情况下,大胆地做出了这样的结论。

——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4条,汉堡大学颁发的学位必须与它在本国颁发的学位一致,而汉堡大学却挑战中国法律和合同,偏偏颁发为中国政法大学专设学位,我为此多次与汉堡大学交涉,多次恳请学校出面交涉,黄校长一言不发。

——汉堡大学在它填报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申报了458万欧元出资,五年一分钱不出,黄校长一言不发。

——汉堡大学无中生有,称:中国政法大学曾经在20078月同意将中欧法学院未来五年的学费收入纳入欧盟项目预算,黄校长积极配合,称“为了保住项目,即使损失个一两千万也值得。[8]

——中国法律要求外国人在华工作需要工作签证,黄校长认为:外方院长持旅游签证、访问签证也是可以的。

——在2012年夏季,学生入学一年多之后,汉堡大学威胁要终止2011级双硕士,称:“这些学生能否在2013年夏季获得欧洲法硕士学位不确定”。在2012-13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时候,我向学校发出紧急请示,请求学校在学生选课之前推出应对方案,事先化解危机,没有任何人回复。

——汉堡大学肆无忌惮地侵犯中欧法学院名称权,否认中欧法学院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部分,我多次请求学校与之交涉,黄校长一言不回。

2012年,黄校长至少是纵容汉堡大学给中国政法大学造成了惨重损失。拨款、学费、学院名称、学院网站、商标、学位项目、学院声誉,几乎所有与中欧法学院有关的权益全部受到了侵害,但黄校长还是不变应万变,“以无穷之退让结汉堡之欢心。”

201112月底,在外方已经停止拨款的情况下,黄校长还在党委常委会上批评我“用钱不够放手”、“有这么多钱,为什么不花?有钱就花嘛,大胆地花嘛。中方人员也应当按照国际标准付工资,为什么不和外方拿一样的工资呢?”校长轻率到如此程度,说话如此不负责任,我不得不感到惊讶。

现在,我的任期到了,这副沉重的担子终于可以换肩,我如释重负!当然,我不会放弃自己作为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作为一名资深教授对法学教育事业和中欧法学院的责任。最后,我要对各位多年的支持和关照表示最为诚挚的感谢,并祝各位新年愉快,万事如意!

                            方流芳

                      2012年12月29



[1] 中欧法学院网站,学院日志(2012415),“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第10项: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66152063.pdf

[2] 中欧法学院网站(后台),第6次合伙人大会纪要第5a Ad 4 (5)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86092037.pdf

[3] 201319,黄校长表示:“没有说过‘掂量掂量。这是北方方言,我不会这么说的。

为此,我查阅了工作笔记。领导每次找谈话,我都记笔记,因为我需要执行,而我不能凭记忆执行。2012年2月20日工作笔记如下:

时间:2012220下午13501500

地点:校长办公室

黄:“JMC会议散会后(218830分之后),又与ZFSWCG开了一次会,交换一下意见。今天上午,与书记谈了一下。一致意见是:(1)将工作计划作调整,一周内交给JMC;(2)在31之前将预算交JMC。预算的名称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预算”。能否按以上意见完成?

在下周,您每天将工作进展向我作一次报告,联席院长共同向管理委员会委员报告。

“如果与欧方院长有分歧,及时解决。解决不了,交校方,由校方作决定。

“项目搞不成,对大家都不好。ZFS很担心,这样下去他要辞职。在管委会上,外方已提出两个联席院长都要辞职。如果不能按时完成预算,外方还要提,您掂量掂量。

“同工同酬问题,谈一下,实在不行,就不要坚持。

“我看,欧盟这些人还是愿意把项目放在这里办的。”

 

[4] 中欧法学院网站(后台),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285944167.pdf

[5] 中国政法大学网站,中国政法大学面向海内外招聘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启事http://www.cupl.edu.cn/html/rsc/col657/2012-11/23/20121123153616860470888_1.html

[6] 同前注9

[7] 同前注1314

[8] 201319,黄校长向我表示:“没有说过‘“为了保住项目,即使损失个一两千万也值得。”

我查阅了讨论中欧法学院专案的党委常委会会议(20111230下午)笔记。

黄校长总结发言:“……项目对中国政法大学太重要了,当然要算经济账,但不是主要的。学费放进中欧法学院预算,这也没有什么,还是用在学院嘛。学校现在的经济状况比以前好,这点损失(回应我先前发言提到汉堡大学至少已给中政大造成两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还承受得起。…..

因此,我对校长的意思没有理解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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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

方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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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中政大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2008-2012)、中政大法律硕士学院创始院长(2005-2009)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fang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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