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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6,我在因特网搜寻,发现汉堡大学法学院擅用中欧法学院英文名称的全称、缩写和图标在OHIM注册了5项商标,其中:2项已生效,1项在公开期,2项在审议中。我紧急要求校方与OHIM交涉,以阻止审议中的2项商标进入公开期,阻止已进入公开期的1项商标生效,并就已生效的2项商标提起诉讼或仲裁,无人表态。

 

12月8日,我给校方发出紧急报告http://blog.sina.com.cn/u/3180086671),并以中欧法学院负责人的名义给OHIM发出传真,我指出:汉堡大学擅自以中欧法学院的名称注册商标,背离合伙人的高度诚信义务,已生效的当属无效,审议中的不应进入公开期,进入公开期的不应生效(http://www.cesl.edu.cn/upload/201212193708544.pdf)。同时,我将此信息上传到学院网站。1214OHIM负责人传真回复,建议学院通过商标代理对已生效和公开期内3项商标提起异议。全文如下:

校方为何放弃诉权?

校方为何放弃诉权?

此后,汉堡大学提出的2项在审议中商标申请被OHIM驳回。

 

根据OHIM的回复,1219,我填写“报请单”,通过学校办公系统给学校发出正式的紧急请示,请求以学校立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免错过诉讼时效。当时,我已将一切文件准备妥当,只需校方在律师委托函上签字。当天,朱勇副校长签署意见“请黄校长阅示。建议通过法律程序提出异议。”1221,黄校长回复“建议交由新任院长处理。”(没有签名,一个箭头从“黄校长”三个字射向批示)然而,这份只有两句话的回复一直拖到2013118(我离任2天之后)才发到学院办公室。黄校长心思之缜密可见一斑,他的用意是等到我无法过问此事的时候再回复!让我无从表达任何意见。黄校长就是用这样的方法一次又一次配合汉堡大学实现违约所得,窃占中欧法学院的名称和商标!没有学校的授权,我无法以中政大或者中欧法学院的名义求助于法律,一切都在这里划上了句号。

   

校方为何放弃诉权?

 

大约是为了给有关方面一个交代,校外办在201338组织了一次60分钟的“专家“论证会。会前和会议期间,“专家”们没有阅读任何背景材料,全是临场发挥,而我则被理所当然地排除在“专家”之外。43日上午,与黄校长、朱勇副校长讨论学院工作,有人报告说:与会专家发表了“一致意见”,可归纳为四个字:“不要诉讼!”专家意见如此严丝合缝地符合黄校长心思,而且如此简要,我实在无言以对——这是一个专家意见和领导意见总是和谐共生的时代。然而,“不要诉讼”的结果是,汉堡大学已经成为中欧法学院英文商标和英文名称的唯一合法所有人。

 

在黄校长看来,我和外方存在分歧就是罪过,外方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证明了我缺乏“合作精神”,我指责外方违约、欺诈和侵权就是在“拆台”。面对汉堡大学肆无忌惮的违约、侵权和抵制中国法律的行为,黄校长的对策是全盘放弃;面对汉堡大学的一切无理要求,黄校长的对策是照单吃进,不打回票。自从黄校长插手中欧法学院事务之后,学院治理的基本格局是:汉堡大学、欧方合伙人、欧盟大使想要得到什么,校方就会慷慨地同意给什么;他们反对什么,校方就会和他们站在一起反对,甚至为他们清理门户。

 

黄校长要和汉堡大学妥协,我成了唯一障碍。所以,每次我要求学校与外方交涉,黄的策略或是不回复,或是拖延回复,或是推给朱勇,或是推给管理委员会,或是让我向外办主任报告…..。为此,他在20122月精心设立一个“中欧法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其功能就是限制我的权力,由外办主任分别与外方、管理委员会、教育部、校方单线联系,对我实行全面的信息封锁。“领导小组”成立至今,没有开过一次会,没有一次正式活动,没有公开过任何信息。“领导小组”为谁而设?由谁操控?黄校长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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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

方流芳

93篇文章 5年前更新

法学教授、中政大中欧法学院创始院长(2008-2012)、中政大法律硕士学院创始院长(2005-2009)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fang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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